阿木尔林业局“以煤代木”工作管理办法
阿木尔林业局“以煤代木”工作管理办法
2008年9月9日
根据大署办【2008】88号文件精神,2008年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局 “以煤代木”工程的主
要的工作任务是,加大实施以煤代木工作的力度,严把烧柴入口关,使“以煤代木”工作顺利
推进。为确保我局“以煤代木”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1.各加工企业和贮木场加工的木材剩余物与造材剩余物一律送入到引火柴供应站,不准私
自送出或销售。
2.资源林政部门,公安森保部门加大资源管护力度,严禁居民进山检拾引火柴。
3.各木材加工企业的加工剩余物由于管理不严,导致引火柴流入居民区或锅炉房的,一经
发现予以没收上缴烧柴站,并追究加工企业 2000元经济处罚,林业局将停止供应加工原料(处
罚款由财务科直接扣出)。
4.贮木场的造材剩余物由于管理不严、导致烧柴流入居民区或锅炉房的,一经发现予以没
收上缴烧柴站,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并对单位处以 2000元经济处罚(处罚款由财务科直接
扣出)。
5.各林场由于管理不严,导致山场作业剩余物或优质木材流入居民区或锅炉房的,一经发
现予以没收上缴当地烧柴站或贮木场,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对林场处以2000元罚款
(处罚款由财务科直接扣除)。
6.各林场、贮木场、木材加工企业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烧柴管理混乱、失控的,
由纪检部门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责任。
7.“以煤代木”办公室、资源科、木材稽查科、公安森保、消防等部门执法不严、管理不
到位造成烧柴管理混乱、失控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责任。
8.如有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以煤代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接到如实举报后,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的50%奖励给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