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979年
新中国时期
1950年~1979年
1950年
2月
是月黑龙江省财政厅分配给呼玛县1900分的东北公债发行任务,在中共呼玛县委、县政府
的组织领导下,10天完成发行任务。
1951年
3月
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签署命令,决定收回东北银行发行的地方流通券(东
北币)。自1951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第一套人民币,5月1日起停止使用解放区旧币。
是月底呼玛县人民政府成立“统一币制委员会”,统一领导东北币兑换第一套人民币工作,
全县金融稳定、物价稳定、社会稳定。
12月
是月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地区支行在呼玛县设立办事处, 9名工作人员。设人秘、业务、会
计、出纳4个组。
1954年
3月
是月中国银人民银行呼玛县办事处第一次代理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完成38 291元(新
币)发行任务。
是年境内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呼玛镇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年末存款余额1.2 万元
(新币)。
1955年
1月
是月呼玛县成立公债推销委员会,推销1955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3月
1日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办事处奉命发行第二套人民币(新人民币), 同时收回第一套人
民币(旧币),新币1元等于旧币1万元。6月11日,收兑工作结束。
21日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办事处代理发行1955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8 863元。
8月
11日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办事处开展货币流通量调查。
9月
13日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办事处根据黑河支行要求,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
12月
1日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办事处升格为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 仍隶属黑河地区支行管
辖。有职工27人,内设会计、出纳、业务、农金、储蓄、秘书6个股。
1956年
3月
20日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代理发行1956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57 451元,比计划多完成
3181元。
1957年
3月
18日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代理发行1957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64 300元,比计划多完成
81元。
1958年
2月
25日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代理发行1958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85 300元,比计划多完成
81元。
是年呼玛县发生特大洪水,全县11 200垧土地受灾,80%土 地颗粒无收。中国人民银行呼
玛县支行发放粮食贷款172.1万元,用于救灾。
1959年
2月
是年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全辖员工总数66人。县支行39人,5处基层营业所27人。
1960年
2月
18日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代理发行黑龙江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200 500元。
1961年
是年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员工由133人精简到110人。
1962年
11月
10日按照精简机构、精简人员的要求,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塔河办事处撤销。保留漠河、
阿木尔、三合站、十八站、兴华、鸥浦、三卡、金山8个营业所,其余撤并,员工由110人精简
至72人。
25日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按《关于清理历年农业贷款的办法》规定,开展清理农业贷
款调查工作。
1963年
12月
20日中国农业银行呼玛县支行成立。全辖编制59人,设呼玛、三卡、金山、兴华、十八站、
鸥浦、依西肯、开库康、阿木尔、漠河10个营业所。
1964年
2月
是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呼伦贝尔盟分行向大兴安岭林区会战指挥部派驻加格达奇拨款组,
并着手筹建加格达奇支行。
8月
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加格达奇支行成立。 科级建制,隶属内蒙古呼伦贝尔分行管辖。编
制8人,包殿刚任行长。
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党组关于成立大兴安岭特区政府问题的报告中,同意设
立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
1965年
4月
16日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呼尔贝尔盟分行加格达
奇支行,归辖黑龙江省分行,更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特区分行”,升格为处级单
位,编制28人,王飞任副行长,主持工作。
6月
1日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成立。
1966年
7月
1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财贸政治部任命孙克祥任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行长、
王飞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特区分行行长。
是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特区分行经办基本建设拨款14 508万元,其中林业部拨给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4949.5万元;铁道部拨给铁道兵修筑嫩林铁路9598.5万元。
1967年
3月
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字505部队和大兴安岭特区武装部派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进驻中国人民
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特区分行。
12月
29日大兴安岭特区“革委会”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成立“革命委员会”,
由孙克祥、周文俊、高言斌、姚明珠、张振亚、金宝库、赵舜廷等7人组成, 孙克祥任主任委
员、周文俊任副主任委员;批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特区分行成“革命委员会”,由王
飞、崔锦书、李宝章、谭世斌、张业俭等5人组成;王飞任主任委员、崔锦书任副主任委员。
是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特区分行经办中央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16 000万元,其
中由林业部拨给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6000万元、铁道部拨付给铁道兵(总字505部队)1亿元。
1968年
1月
18日启用“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革命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
特区分行革命委员会”印章。
是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特区分行经办中央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9331.7万元,其
中林业部拨给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4959.3万元、铁道部拨给铁道兵(总字505部队)4372.4万;
经办地方级基本建设拨款194.4万元,其中用于大杨树煤矿建设193.6万元,用于通讯和广播设
施建设8000元。
1969年
1月
11日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和特区生产委员会财政组、税务组合并,成立大兴安
岭特区财政革命委员会。
1970年
3月
13日大兴安岭特区“革委会”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
兴安岭特区分行,并入大兴安岭特区财政金融局,合署办公,对外保留人民银行机构牌子,有
关银行业务票据,仍使用原银行印鉴,大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到翠峰“五·七”干校学习劳动。
4月
1日国务院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撤销大兴安岭特区,设立大兴安岭地区。 原属黑龙江省黑
河地区的呼玛县和原属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的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归
辖大兴安岭地区,金融机构随之归辖。
1972年
7月
22日大兴安岭地区“革委会”撤销财政金融局,恢复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支行和中
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的独立建制。
8月
1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更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
王飞任行长、程云阁任副行长。设中央拨款科、地方拨款科、会计科、人事科、秘书科。
是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相继组建呼玛县支行、呼中支行、阿木尔支
行。全年办理中央级基本建设拨款15 119.4万元,地方级基本建设拨款499.2万元。
1973年
是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经办中央级预算内拨款12 025.1万元,地方
级基本建设拨款494.2万元。
1974年
是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经办中央级预算内拨款10 745.9万元。其中
林业部拨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9587万元、铁道部拨铁道兵(总字505部队)930万元;铁道部拨
加格达奇铁路分局224万元;外贸部拨地区外贸局4.8万元;经办地方级基本建设拨款1498.7万
元。其中省级限额拨款325.3万元,机动财力拨款173.4万元。
1975年
9月
29日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免去王飞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行长职务,另
有任用;任命何英祥任副行长,主持工作。
是年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经办中央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8626.9万元。其中,
林业部拨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7982.4万元,铁道部拨铁道兵(总字505部队)440万元、拨加格
达奇铁路分局197万元,外贸部拨地区外贸局7.5万元。经办地方级基本建设拨款1323.5万元。
其中,省级预算内拨款544.3万元,地县级限额拨款602万元,省级机动财力拨款178.2万元。
1976年
是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经办中央级预算内拨款7331万元。其中,林
业部拨给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7190.8 万元,铁道部拨给铁道兵(总字505部队)58万元、拨给
加格达奇铁路分局75万元,外贸部拨地区外贸局7.2万元。经办地方级基本建设拨款1652.2 万
元。其中,省级限额拨款705万元,地级限额拨款868.3万元,省级机动财力拨款78.9万元。
1977年
1月
15日中共大兴安岭地委任命王惠文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行长。
5月
是月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将加格达奇支行变更为直属营业部。
是年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经办中央级预算内拨款5767.8万元。其中,林业部拨
给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5249.3万元,铁道部拨铁道兵(总字505部队)380万元、拨加格达奇铁
路分局137万元,国家地震局拨给1.5万元。经办地方级基本建设拨款935.3 万元。其中,省级
限额拨款130万元,地县级限额拨款741万元,地县级机动财力拨款64.3万元。
1978年
是年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办理中央级预算内拨款7364.8万元。其中林业部拨给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6098万元,铁道部拨铁道兵(总字505部队)295万元、拨加格达奇铁路分
局221万元,交通部拨修建国防公路和呼玛河大桥共200万元、外贸部拨地区外贸局9.6 万元,
国家农垦局拨开荒费540万元。经办地方级拨款2580.1万元。其中,省级限额拨款1534.4 万元,
地县级限额拨款1039.7万元,地县级机动财力拨款6万元。
1979年
5月
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恢复内蒙古自治区1969 年7月以前的原行政区划,将黑龙江
省大兴安岭地区辖内的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从7月1日起重新划归内蒙古
自治区呼伦贝尔盟管辖,鄂伦春自治旗行政区内的加格达奇区、松岭区仍归黑龙江省大兴安岭
地区领导,但地权不变。
8月
1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呼伦贝尔
盟中心支行双方代表在加格达奇办理交接仪式。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将原管辖的鄂伦春自治
旗支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支行、大杨树办事处移交给呼伦贝尔盟中心支行管辖,并形
成交接纪要。
12月
1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决定,从1980年1月1日起,将对图强林业局
基本建设拨款业务交由古莲支行经办管理,阿木尔支行不再办理图强林业局的基本建设拨款业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