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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1989年

1980年~1989年



   1980年

  4月

  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改变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报告》。是年7
月开始,黑龙江省全面试行“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
支行认真执行这一办法,严格按信贷审批权限办理信贷业务。

  11月

  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呈报 《关于林业企
业和铁道兵承建的1981年项目拨款是否改为银行贷款的请示》。

  是年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经办基本建设拨款14 074.5万元,管理拨款使用单位
154个。

   1981年

  1月

  1日是日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对自筹资金搞基本建设的一律实行
“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办法。

  4月

  14日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撤销塔河区设置塔河县;撤销古莲区、图强区、阿木尔区,设置
漠河县,并将呼玛县开库康、依西肯两乡和兴安、漠河两乡分别划归塔河县和漠河县,农村信
用合作社也随之变更隶属关系。

  5月

  22日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增设保险科,吴德修任科长。对外挂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支公司牌子。呼玛县恢复保险机构,其它县、区筹建保险机构。

  7月

  1日启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支公司”印章。

  2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塔河区支行更名为塔河县支行,编制10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古莲
区支行更名为漠河县支行,编制10人;原直属的阿木尔办事处划归漠河县支行领导,编制7人。

  是年国家恢复间断22年的国债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第一年代理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对单位发行197万元。

   1982年

  8月

  10日中共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组任命夏臣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支公
司党组书记、经理;吴德修为副经理。

  是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经办基本建设拨款19 649.3万元。

   1983年

  12月

  19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批准建行系统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
支行干部实行归口管理。

  24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批准设立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支公司和松岭区、
新林区、呼中区办事处,均为科级单位,由地区中心支公司直接领导。

   1984年

  1月

  1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整
体分离,成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人事,劳资等接受黑龙江省分公司垂直领导。业务管理接
受人民银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5月

  1~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举办第一期人身保险业务培训班,为在
全地区开办人身保险业务培训骨干。

  17日大兴安岭地区第一份人身保险保单在新林林业局红林林场签定。

  8月

  1日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 专门行
使中央银行职能。常立田任党组书记行长,党组接受中共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组和大
兴安岭地委双重领导。

  25日中共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组任命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第一届
领导班子成员,李俊山任党组书记、行长;曹殿臣为党组成员、副行长;曲恒远为督导员;曹
静文为党组成员、人事科科长。

  10月

  31日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正式挂牌成立。

  11月

  24日中共中国工商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党组任命张希武等第一批17名中层干部。

   1985年

  1月

  1日是日起, 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按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实行信
贷差额管理。

  16日按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规定,从1985年起,将国家预算内和省机动财力安排的建设
项目,全部改财政拨款为银行贷款。地方预算内和省机动财力安排的建设项目,凡有偿还能力
的,也改为贷款。

  2月

  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设立现金出纳科,开办出纳业务。

  4月

  1日是日起,大兴安岭地区与全国银行联行往来实行 “自成联行系统,跨行直接通汇,相
互发报移卡,及时清算资金”的办法。

  是月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按授权和本级职权向全区114 个金融机构颁发《经营
金融业务许可证》。

  5月

  是月中共大兴安岭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成立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监察局驻金融系统纪律
检查组(监察室),隶属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党组领导,同时受中共大兴安岭
地区纪委和中共黑龙江省纪委驻金融系统纪检组、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金融监察专员办
的双重领导。

  7月

  10日中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组任命赵同顺为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党组副
书记、第一副行长,主持工作。免去王惠文党组书记、行长职务,任调研员。

  是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与各县、区(林业局)达成协议,以单
位代扣代缴保费方式,为职工投保个人简易人身保险。

  8月

  23日是日起,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全系统紧急行动,严格控制贷款投放使
用,挖掘资金潜力,灵活调度资金,切实解决企业存款急剧下降,资金日趋紧张问题。

  9月

  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增设人身保险科。

   1986年

  1月

  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行长办公会议决定对所辖基层行行长进行业务素
质培训,以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

  28日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开展基层行际间储蓄专业劳动竞赛,下发《行际
间竞赛考核方案》。

  4月

  4 日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行长常立田主持召开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的第一
次金融系统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大兴安岭地区金融系统联席会议制度》。

  6月

  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批准,恢复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3家支
行,隶属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领导。

  24日中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党组决定:免去夏臣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
党组书记、经理职务(退休);任命杨润溥为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党组书记、副经理(主
持工作);陈洪生为副经理;张振业为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副处级)。

  9月

  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对大兴安岭地区分行系统进行历时10天的会计核算大
检查。

  2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批准,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基层支
行新建的8个储蓄所开业。

   1987年

  3月

  1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开办的第一个储蓄所——新林支行和新林区
筑路工程处银企联办的大乌苏镇海莱河储蓄所开业。

  4月

  1日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批准成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兴安岭地区分局。

  5月

  6日大兴安岭地区发生震惊中外的特大森林火灾。驻漠河县、 图强林业局、阿木尔林业局
的大兴安岭地区金融系统各单位职工不顾自己家庭受灾,竭尽全力保护金融财产和账款安全,
除中国工商银行漠河县支行图强办事处、老潮河分理处部分对公账册被大火吞没外,其余各金
融机关都保住了账款,无人员伤亡。

  7日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曹殿臣率工作组, 连夜赶赴火灾灾区,指
挥受灾行(处)扑火救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漠河县支公司副经理李瑞庭通过无线电话向大兴
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通报火灾灾情。

  9日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赵同顺率工作组前往阿木尔、 图强、漠河等受
灾行(处)慰问职工,了解灾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副经理杨润溥、
陈洪生率勘查核赔小组到达漠河县支公司。

  1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赵庆祥带领先遣工作组到达漠河火灾区指
导勘查核赔工作。

  12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城市业务部总经理李进献一行3人到达火灾区,指导勘查核
赔工作。

  13日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叶英男一行到漠河县支行,代表省行慰问受灾职工。

  14日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周宏臣带领工作组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授权李进献,在扑火前线指挥部所在地塔河县城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
总公司为灾区预付赔款5000万元。下午,款项即由北京汇划到工商银行漠河县支行。

  16日中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崔锦书一行3人受省行委托,
慰问遭受“5·6”特大森林火灾的漠河、图强、阿木尔3个基层行(处)职工。

  18日中国工商银行漠河县支行及图强、阿木尔办事处灾后对外恢复营业,受到田纪云副总
理的表扬。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从哈尔滨、齐齐哈尔、绥化、双城、黑河、伊春等地、
市支公司抽调理赔业务骨干,从省直机关和哈尔滨有关部门聘请7 名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赶到
漠河县与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工作组会合,组成理赔工作组,对遭受火灾的投保户进行勘
查核赔。

  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工会主席李楠一行受总行委托,由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杜建中
等陪同,到漠河县慰问受灾的建设银行职工。

  6月

  4 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王振俭、总经理助理施解荣到漠河县,慰问
火灾勘查核赔工作组全体成员。

  10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对参加扑火救灾的漠河县支行及图强、阿木尔办事处和育英分理处
的全体员工在全行系统通报嘉奖。对火灾发生后,迅速采取各种救灾措施,组织救灾并积极帮
助及时恢复营业的黑龙江省分行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领导给予表扬,号召全行系统员工向
他们学习。

  17日以副行长刘廷焕为首的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赴大兴安岭火灾灾区工作组察看受灾行(处)
灾情,慰问受灾职工,宣布总行拨付400 万元救灾款用于急需。明确受灾行的对公、对私财务
处理原则。

  是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在漠河县召开对在“5·6”特大森林火灾中受灾的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户理赔兑现大会,总计赔款119 942 397元。

  26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行司司长李树纯一行受总行委托,到火灾重灾区漠河县,慰问灾
区金融系统职工家属。

  7月

  1日是日起, 联行制度实行“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新办法,停止实行“跨行直接通
汇、相互发报移卡”的办法。

  9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北京召开表彰大会,表彰大兴安岭“5·6”特大森林火灾中扑火救
灾先进集体和个人。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和漠河县支行被总行授予“大兴安岭扑火救灾模范集体”
荣誉称号;漠河县支行行长李文有、副行长侯宗亭、 人秘股副股长申福增被总行授予“大兴安
岭扑火救灾模范”荣誉称号。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授予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漠河县支行“大兴安岭扑火救灾模范集体”
荣誉称号;授予王忠东、马传贵、石庆福、梁伟、李兴义、韩庆祥、许德信7 人“大兴安岭扑
火救灾模范”荣誉称号,并各记一等功。

  12日根据国务院扑火救灾指挥部的指示,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兑付在“5·6”
特大林林火灾中受损的人民币和灾民持有的国库券。至12月30日,兑换人民币127 笔、13.5万
元;兑付国库券194.9万元,其中单位购买的48.4万元,个人购买的146.5万元。

  31日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颁发嘉奖令:授予大兴安岭“5·6”特大森林火灾理赔工作组为
“大兴安岭扑火救灾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金2 万元;授予漠河县支公司副经理李瑞廷
为“大兴安岭扑火救灾模范”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并晋升一级工资,颁发奖金1000元。

  8月

  8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颁发嘉奖令, 授予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大兴
安岭扑火救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漠河县支公司阿木尔办事处代理主任罗明钧“大兴安
岭扑火救灾模范”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并晋升一级工资,颁发奖金500元。

  9月

  22日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作出表彰决定,授予谢云昌等23人“大兴安岭扑火救灾模
范”荣誉称号,各记二等功一次。

  26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授权黑龙江省分行在加格达奇召开“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扑火救
灾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表彰大会”。总行党组成员王占祥、工会工作部主任刘玉忠专程到会祝
贺;省分行行长何清波、副行长张有华、工会主席杨培英出席大会。

  10月

  1 日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开始发放森工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用于支持
大兴安岭森工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振兴林区经济。

  11月

  1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行长赵同顺率刘精凯、毛廷海、张成林在中
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专题演讲在“5·6”特大森林火灾中扑火救灾,保护银行账款安全的先
进事迹。期间,受到总行行长周道炯的接见。

  12月

  25日经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定,大兴安岭地区中心
支行李俊山、李富谦、刘树长3人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1988年

  1月

  1 日是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遵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
融的决定》,实行从紧从严的货币政策。

  是日起,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系统对各储蓄所实行承包经营。

  5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增设金融监察室,负责辖内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监管工
作。

  8月

  1 日是日起,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房地产信贷部为住房制度改革提供金融
服务。

  9月

  9 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授予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新林办事处会计股副股长高丽萍为“全
国工商银行系统标兵”荣誉称号。

   1989年

  5月

  31日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停止使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商品材货款。按有款
发货原则,清理回收各林业局贷款。

  6月

  24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商成邦一行3 人,到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
公司检查指导工作。

  7月

  1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赵庆祥、农险处处长宋国安到达大兴安岭
地区中心支公司检查指导工作。

  10月

  是月受全国性资金紧缺和连续抢采抢运火灾灾区烧死木的影响,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资金
极度紧张。为协助森工企业盘活资金,缓解资金紧张压力,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
行领导先后3次陪同地委、行署领导赴京、赴省,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情况,请回1.7亿元信
贷规模,用于解开森工企业之间债务链。

  是年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执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
适时调节”的货币政策,恢复1985年实行的对贷款规模的限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