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官银号纸币
第三节 官银号纸币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12月,黑龙江官银号奉命发行注明黑龙江官银号字样的“银元
票”、“铜元票”两种纸币,意图逐步取代广信公司发行的官帖。银元票可兑换现银,每兑换
一元,收4分或6分汇费;铜元票可随时兑现铜元,与铜元等值流通。这两种纸币发行后,通过
设在呼玛县的官银号采苗事务所,首先流入它所开办的各金矿,后逐步流入今大兴安岭地区民
间,和官帖混合流通使用。一度曾使金融市场得以改善,银价趋于稳定,在抵制俄币(羌帖)
方面也发挥了作用。但由于发行量日增,屡屡逾额,致使重蹈广信公司官帖毛荒的旧辙,几乎
不可收拾。民国九年(1920年)1月1日经省长孙烈臣批准,黑龙江官银号正式并入广信公司。
银元票由广信公司发行的汇兑券陆续收回;铜元票以官帖陆续收回。“九·一八”事变后,马
占山率部于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4月7日移驻黑河,重组新省府,并将官银号黑河分号改组
为黑龙江省官银总号。指令发行大洋券,称之为“马大洋”票。伴随抗日浪潮,“马大洋”票
迅即流入大兴安岭一带。不久黑河、嫩江及大兴安岭沦陷,伪满中央银行接收改组黑龙江省官
银总号为伪满中央银行黑河支行,伪满财政部指令伪满中央银行按每马大洋票1元合伪满币0.25
元的比价,限在1933年3月底收回,后延期到4月10日。包括呼玛县在内共收回131888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