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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人民币

第六节 人民币



  

  人民币发行之初,并未在今大兴安岭地区流通。1951年3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命令,
责成中国人民银行收回东北币,自1951年4月1日起,统一使用人民币。人民币无论在国民经济
恢复时期,还是在全面开发建设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充分发挥了它的各种职能推动经济发展,
实现了金融稳定,物价稳定,社会稳定的目标。

  第一套人民币(俗称旧币)中国人民银行于1949~1953年末发行23种券别62种版面的第一
套人民币。面值最小的为1元,最大的为5万元。根据政务院命令,1951 年3月20日,中国人民
银行黑河支行呼玛县办事处组织实施呼玛县内的发行及对东北币的兑换任务。呼玛县人民政府
县长邢化杰参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统一币制委员会”召开的专门会议后,中共呼玛县委、县
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统一币制委员会”,对在全县发行人民币、收回东北币做了周密细致的
安排,深入宣传发动,部署严密的安全保卫,在全县各乡、镇设置兑换点。1951年4月1日起始,
一律按黑龙江省统一币制委员会的规定,按统一“兑换比值计算表”进行兑换。商品物价一律
以3月31 日原东北币价格为基础,折算成人民币;折算中发生的零数,公营企业一律“只舍不
入”,找零时“只入不舍”;各工商业者对东北币“只入不出”。这些措施深得老百姓欢迎,
也减少了差错的发生。兑换截止期原定为5月30日, 为照顾边远乡村百姓,特别是少数民族的
利益,兑换两次延期,一直延至6月30日。

   第一套人民币










  第二套人民币(俗称新币)1955年2月21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第二套人民币和收回第
一套人民币的命令指出,为适应国家计划经济的需要和广大人民的愿望,在财政收支平衡和金
融物价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巩固中国的货币制度,以便利交易和核算,决定由中国人
民银行自1955年3月1日起发行第二套人民币新币,收回第一套人民币旧币。第二套人民币共11
种券别,辅币面值最小的1分,最大的5角;主币面值最小的为1元,最大的10 元。版面均印有
汉、藏、蒙、维吾尔4种少数民族文字。新、旧币的折合比率为1:10000,即第二套人民币1元
等于第一套人民币1 万元,并规定这个兑换比例不分公私,不分阶层,不问数量,不论现金与
存款,均照此兑换。 在兑换期间,旧币仍可按法定的比率折合新币与新币同时流通。票面1万
元、5万元的两种旧币截止1955年4月1日停止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在4月30日前仍可到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代理兑换机构,按法定比率兑换新币,从1955年5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收兑。
为照顾边远乡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指示,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规定,
农村兑换工作延期至6月10 日止,在此之后,凡持有村、乡级以上政府开具的证明,还能给补
兑。

  在今大兴安岭地区,第二套人民币的发行和第一套人民币的回收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黑
河支行呼玛县办事处负责。自1955年2月24日开始, 呼玛县办事处对外停止办公,开始整理内
部账务工作和学习兑换新币的一切账目处理手续,连续加班直到没发现任何错、乱现象。3月2
6日,曹县长、县财贸部人员亲自到场, 打开存放新币的票箱,全部查点无错后,于当天晚电
告黑河支行。全县在县城设一个专柜并组成三个流动兑换组,分赴鸥浦、漠河等地,每个兑换
组由8人组成(银行干部3人负责兑换业务,公安人员5 人负责安全保卫)。县直机关、企事业
单位及县城附近村、屯按事前排好的顺序自3月1日开始依次到专柜兑换,3个流动兑换组自3月
3日出发到各地。整个兑换过程秩序井然。除赴漠河兑换组发生一起多付新币30 元,后由当事
人自己负责赔偿外,没有发生错款、错帐。截止3月31日,全县兑换新币142381 元,收回旧币
1423829100元。

   人民银行呼玛县办事处新、旧人民币兑换统计表

   (1955年3月1日~3月31日)

  表1-2-1 单位:元

0000031;[/$$p]

人民银行呼玛县办事处新旧币兑换单

0000032;[/$$p]

  第三套人民币第三套人民币发行过程历经12年时间,先后发行7种券别、13 种版别。在发
行的辅币中没有分币只有角币。角币面值种类和第二套人民币相同。主币取消3 元券别,其它
面值和第二套人民币相同。1962年4月20日起发行棕色5元券和枣红色1角券;1966年1月10日起
发行黑色10元券和深棕色1角券;1969年4月15日起发行2角券和2元券;是年10月20 日起发行1
元券和5元券;1974年1月5日发行新5角券,每次发行前,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都提
前认真做好押运下拨新券工作,通过业务付款方式顺利发行,逐步在市面流通。

  收兑苏印三种人民币在第二套人民币券别系统中,1953年版的3 种券别由原苏联代印,即
黑色“工农”图景的10 元券、绛紫色“各民族大团结”图景的5元券和深绿色“井岗山”图景
的3元券(合称苏印三种人民币,简称“三种票子”)。 对这三种券别人民币,1963年11月,
国务院指示要集中收回。从1963年12月1日起,在银行内部实行只收进,不付出。1964年4月4
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向各地、市、县委部署收兑“三种票子”的宣传工作,4 月14日起,
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限期收回三种人民币票券的通知》,《黑龙江日报》连续5 天刊登
收兑“三种票子”通告:苏印三种人民币从1964年4月15 日起停止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规定收
兑期限为30天,即1964年4月15日至5月15日。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加格达
奇办事处在今大兴安岭地区内共设立16 个兑换点和6个代兑点。后按国务院决定,收兑期限延
长到1964年9月底,从10月1日起停止收兑。

  第四套人民币1986年4月25日,国务院颁布发行第四套(1980 年版)人民币的命令,责成
中国人民银行自1987年4月27日起陆续发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第四套人民币的9
种券别,首次增加了50元券和100元券,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先后分3次发行。1987
年4月27日,首次发行50元券和5角券,总额10万元;1988年5月10日,发行100元券、2元券、1
元券、2角券,总额15万元;1992年6月10日起,发行5元、10 元和1角三种券别,当日投放5万
元。1992年8月20日起,发行1990年版带安全线的50元、100元两种券别人民币,当日投放20万
元。至此,第四套人民币券别增至11种。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对第四套人民币的发
行工作每一次都予以高度重视,进行周密部署,根据总行和黑龙江省分行的要求,结合大兴安
岭地区的实际,拟定发行方案,召开各专业银行主管行长、保卫、出纳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
议,落实具体发行措施,发行后主动收集社会各界群众的反映、意见和建议,顺利完成发行任
务。

  回收第三套人民币1991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根据黑龙江省分行《关
于做好第三套人民币回收、销毁工作的具体规定》,对第三套人民币只收不付,不设专门兑换
业务,结合正常营业分阶段进行。1991年5月1日起,对第三套人民币的1元、2元、5 元券实行
只收不付;1991年6月1日起,对第三套人民币的10元券实行只收不付。为避免重复劳动,减少
浪费,发行保管库尽先投放原来第三套和第四套人民币未分版整理的10元券,对已分版整理的
第三套人民币一律不再投放;1991年7月1日起,对第三套人民币中的1角、2角、5 角券实行只
收不付。结合大兴安岭地区面广人稀的实际情况,各县、区金融营业部门在收款时,对第三、
四套人民币严格分版整理,对第三套人民币不再挑残,只收不付,将收回的第三套人民币以千
元为单位,整捆上缴发行库;在付款时,一律付出第四套人民币,不再将第三套人民币投放市
场,至1999年10月31日止,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顺利完成第三套人民币的回收工作。

  第五套人民币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268号令,责成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第五套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选定1999年10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五十周年纪念日,先行发行第五套人民
币的100元券;2000年10月16日发行20元券;2001年9月1日发行50元和10 元券。中国人民银行
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和各商业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支) 行对三次发行第五套人民币的4种
券别工作都进行了认真的准备,在3 个首发日前及时将发行的券种调拨到位,通过银行支付业
务平稳有序地进入流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