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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下序

第二篇 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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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先秦时期,今大兴安岭地区就有中华民族先民繁衍生息在这里,因长期经济不发达,
无论是国家、地方、民间金融机构都没有在这里设立分支机构。光绪十三年(1887年),清政
府开设漠河金矿,人流、物流骤增,一些商人在金矿经商的同时兼开当铺、钱庄,始有民间金
融机构。民国元年(1912年)、七年(1918年),官商合办工商金融兼营的黑龙江省广信公司
先后在漠河、库玛(呼玛)设立分号,大兴安岭地区始有地方金融机构。“九·一八”事变后,
日本帝国主义扶植伪满傀儡政权垄断金融,大兴安岭地区仅有的金融机构也不复存在。抗日战
争胜利后,东北解放区开始建立人民金融事业,东北银行黑河支行管辖大兴安岭的金融业务。
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地区支行在呼玛县设立办事处。1954年,呼玛县组建第一个农村信
用合作社。1955 年,人民银行呼玛县办事处升格为县支行, 各乡镇都有分支机构。1961年,
中国人民银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在加格达奇设立办事处。1965年,先后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大兴
安岭特区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特区分行,为开发建设会战提供金融服务。中共十
一届三中全会后,金融体制改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深入,区内逐步形成了以人民银
行为领导,政策性银行、专(商)业银行为主体,保险、证券业以及农村、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适应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