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钱庄 清末,漠河采金业兴起后,金矿附近就有钱庄出现,一些富商用自有资金经营借贷业进行
高利盘剥。由于战乱历史原因,具体情况已无从查考。民国期间,开办钱庄要由政府批准。民
国五年(1916年)3月21日、12月26 日,呼玛县知事孙绳武先后批准商人李春舫设立源通厚小
贷庄和章瑞设立裕济民借贷庄。源通厚小贷庄立有简章20条,其中,第三条称:“本贷庄拟先
集合股本羌洋壹万元作为一百股,每股壹佰元,俟后营业畅旺,再行续招股本。第四条称:本
贷庄借出利息以加一为度,如有逾出定额,甘领重罚;第九条称:本贷庄借出之钱,概属短期,
以一个月至两个月为度, 如至两个月本利未还清者,另立本钱借券, 其利另讨之,概不利上
加利。裕济贫民借贷庄立有简章17条。其中第三条称:本庄先筹股一万元,每股一百元,作为
一百股,仿照有限公司办法,俟后发达再得续招股本;第四条称:本庄利息以按月五分为度,
逾十日后则以两月计算;第五条称:本庄贷款抵押以三个月为满期,逾期不赎,即由本庄变卖
抵本,如有天灾虫咬鼠伤各由天命。遗失损坏,仍照值十贷五之数赔偿。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呼玛县人民政府取缔了钱庄。
呼玛县知事孙绳武对开设贷庄的两个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