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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



  

  195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黑河支行在呼玛县设立办事处,时有9名工作人员,设业务、
会计、出纳、人秘4个组。1955年12月升格为呼玛县支行,在各乡镇都先后设立营业所。1958
年,为适应“大跃进”式的大兴安岭林区第二次开发建设需要,曾在固其固(今塔河县永安镇)
设立塔河办事处。全辖工作人员最多时达133人。1961年、1962年连续撤并机构,精简人员至72
人。设立大兴安岭地区后,归辖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1964年2 月,中共中央、国
务院决定全面开发建设大兴安岭林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在中国人民银行鄂伦春自
治旗支行在加格达奇设立办事处基础上筹建大兴安岭特区支行,隶属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
行管辖。1965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正式挂牌成立。经中共黑龙江省委员
会批准,任命孙克祥为行长。

  1967年12月29日,大兴安岭特区“革委会”批准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革
命委员会”,孙克祥任主任委员。1970年3月13日, 大兴安岭特区支行和大兴安岭特区财政局
合并,统称为大兴安岭特区财政金融局,对外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名称,银行
业务处理仍用银行印鉴。1972年7月22日, 撤销财政金融局,财政、银行机构分设。中国人民
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支行。 1979年7月,经大兴安岭地区
行署和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支行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
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

  198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
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一方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一方面进行机构分设,着手组建中国工商银
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是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更名为中国人民
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不再办理工商信贷和居民储蓄等专业银行业务,开始专门履行中央银
行职能。

  1986年1月,国务院批准恢复县级人民银行支行机构。是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塔河县、呼
玛县、漠河县3县支行相继组建完毕。

  1998年10月17日,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决定撤销人民银行省级分
行,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大
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隶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管辖。2000年2月22日, 沈阳分行同意大兴
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的机构设置,是年11月17日,又作了相应调整合并,止2002年底,机关机构
15个,全辖人员总数238人。其中,有大专学历149人,有高级职称的6人,中级职称73人。

   1951~1970年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机构人员表

  表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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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1964年人民银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加格达奇办事处(分理处)机构人员表

表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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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960~1964年没单独设储蓄所,设储蓄柜台。

   1964~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支机构设置情况表

  表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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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全辖机构人员情况表

  表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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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历任领导人员名录表

  表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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