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局
第七节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局
大兴安岭林区全面开发建设后,侨汇和外币兑换业务,一直由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
中心支行代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7年4月1日,设立国家
外汇管理局大兴安岭分局,业务上受黑龙江分局管辖,机构设在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
行内,对内称外汇管理科,对外挂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兴安岭分局牌子,局长、副局长分别由中
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行长、副行长兼任。1998 年5月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
岭地区中心支行归沈阳分行管辖,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兴安岭分局更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兴安
岭地区中心支局,局长、副局长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行长、副行长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