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业
第三章 保险业
旧中国时期,在大兴安岭地区境内没有设立过保险业分支机构。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成立。1953年,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织条例》,在呼玛县成立分支公司,这
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今大兴安岭地区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呼玛县分支公司在县域内
开办了国营企业强制保险、合作社、公民个人财产保险和农村牲畜保险业务。1958年12月,人
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省财政厅撤销了呼玛县分支公司。1980年,国家决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
后,198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增设保险科, 对外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黑龙江省分公司大兴安岭地区支公司牌子,逐步恢复和组建县区级保险机构。1996年4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1条第2 款之规定,人寿保险机构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
安岭地区支公司分离出来,独立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大兴安岭地区的保
险业进入了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竞相发展的新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