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
第一节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
197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从1980年起恢复国内保险业务。
1981年5月22日, 经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批准,在中国人民银行大
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内增设保险科,对外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大兴安岭地区支公
司牌子。吴德修任科长,配有专业干部7人,到年末增至11 人。在加格达奇区开办企业财产保
险业务。1982年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批准,
正式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支公司,隶属省公司,受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
支行监管。是年末,呼玛、漠河、塔河3县和新林、呼中、松岭3区在人民银行支行内部设立保
险股, 分别受所在人民银行支行和地区保险支公司双重领导,承办当地保险业务。 1983 年8
月,经黑龙江省分公司报请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批准,在原支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升格为处级单位,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夏臣出任第一
任经理。1984年起,调整所辖县、区保险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将3县、3区的保险机构从人民
银行支行分离出来,分别成立呼玛、漠河、塔河3个县支公司和新林、呼中、松岭3个区办事处,
均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正科级经济实体。1985 年3 月, 将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营业
部改建为加格达奇办事处。1986年6月,在图强、阿木尔、十八站3个林业局所在地设立副科级
保险办事处,分别隶属于漠河县、塔河县支公司,(1992年,改由地区中心支公司直辖的正科
级单位,独立开办区域内的各项保险业务)。1988年,省公司投资97.6万元,建2108.4平方米
办公大楼(加格达奇朝阳路14号)。1996年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的规定,制定机构体制改革方案,是年4月17日,以原有账面固定资产62%和下辖12个分支公司
为基础,组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12月26日在加格达奇举行开业庆典暨挂
牌仪式,依据《保险法》和保险监管机关核准的范围经营财产保险业。
1999年1月18日,国务院决定撤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由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继承“人保”品牌,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更名为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所辖各县、区(林业局)支公司(办事处)一律改称为支公
司。在《保险法》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其各项保险业务。2000年初,分公司被确定为黑龙江省人
民保险系统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根据《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系统减员增效实施办法》,结合林区实际,制定《大兴安岭分公司人员分流试行办法》并
提交首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是年末,又根据黑龙江省分公司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加强核算管理,实行由分公司统一调控资金的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下辖支公司实行报账制。
2002年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系统共有员工61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的46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人,中级技术职称28人。
2002年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机构员工状况表
表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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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机构员工状况表(续表)
表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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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200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历任领导人员名录表
表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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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200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历任领导人员名录表(续表)
表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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