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用合作社
第四章 信用合作社
1953年4月, 根据中共中央东北局的指示,黑龙江地区由基层供销社兼营的信用部移交人
民银行。1954年,呼玛县(时辖黑河地区)呼玛镇组建全县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隶属于中
国人民银行呼玛县办事处,它是今大兴安岭地区域内第一个集体性质的金融组织,之后,逐步
在呼玛县农村普及。大兴安岭林区全面开发建设以来,随着农业、农民,农村工作范围不断扩
大,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不断发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大兴安岭地区的城镇集体经济和
个体经济迅速发展,城市信用合作社也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