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一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1954年呼玛县诞生了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呼玛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后逐步普及全
县各乡、镇。1965年4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从安达县动员3个生产大队的社员到大兴安岭特区
搞蔬菜生产,支援大兴安岭林区的开发建设。1966年,迁入543户农民,建立起14 个生产队,
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林海人民公社(现加格达奇区加北乡)。为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
在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领导下,1968年组建了林海农村信用合作社。从此,大兴安
岭地区岭南岭北农村都有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1981年4月14日, 经国务院批准,原辖呼玛
县的开库康乡、依西肯乡和漠河乡、兴安乡分别划归新设立的塔河县和漠河县,所在乡的农村
信用合作社组织也分别划归中国人民银行塔河县、漠河县支行管理。至此,农村信用合作社组
织已遍布大兴安岭地区3个县1个区的农村。
大兴安岭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坎坷不平的曲折历程。呼玛县继1954年成立第
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后,至1955年5月,先后建立三卡、金山、兴华、开库康、漠河5个农村
信用合作社,拥有社员458名,股金2460元(新币)。至1958年末,信用社社员发展到809人,
吸收社员股金20217元(8087 股),有力地打击了农村高利贷,扶持了农民的生产发展。1959
年,在人民公社化的高潮中,改变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把设在区、乡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和
当地人民银行营业所合并,下放给人民公社领导,改称人民公社信用部,统一核算,共计盈亏。
从此,呼玛县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开始“撩荒”,“致使农村高利贷活动抬头,给农村金融
带来极大损失”(呼玛县农业银行1965年工作总结)。1963年10月,开展“整顿农村信用合作
社,打击高利贷活动”,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委制定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若干规定。1964年
1月, 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制定《整顿健全信用合作组织若干问题的方案》,重新明确了农
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和领导关系。是年,中共呼玛县委、县人委批准了中国
农业银行呼玛县支行《关于整顿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的意见》,经过近两年的整顿,清理了原
有的社员股金,发展了社员,扩大了股金,社员代表直接参予管理信用社的工作,总结推广金
山乡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李金玉逐队逐户访问、调查分析、摸清底数,建立经济档案,对困难
户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帮助解决,改变以往“干部一句话,群众泡半晌”的脱离群众的做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恢复了生机。“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又失去正确引导,
变成了“官办”,失去既有的群众性、民主性和灵活性。1978年9月, 在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
全国银行工作会议上,提出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是年,黑龙江
省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进行整顿。大兴安岭地区在这次整顿中,下派37名专职干部从事信用
社工作,巩固、健全了13个农村信用合作社、20个信用站。1984年末,全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系
统划归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管理,基层信用合作社与工商银行营业所合署办公。
1996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于是年11月20日划归大兴安岭地区农
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管理,其办公室为常设机构,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
中心支行,负责对全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工作的具体指导。是年,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
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的要求,各农村信用合作社先后分别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理事
会、监事会,组建了呼玛、塔河、漠河3 个县及加格达奇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全区农村信
用合作社组织步入了新时期健康发展的道路。2002年末,大兴安岭地区农村有14个农村信用社,
拥有社员2544人、股金358万元。其中,呼玛县联社所辖7个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364 人、股
金163万元;塔河县联社所辖3个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54人、股金87 万元;漠河县联社所辖2
个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54人、股金47万元;加格达奇区联社所辖2个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2072
人、股金61万元。
1997~2002年大兴安岭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组织情况表
表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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