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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市信用合作社

第二节 城市信用合作社





  1986年1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批准,加格达奇区城市信用合作社成立。它
是大兴安岭地区成立的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属集体合作企业形式,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
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主要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及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有企业的存、贷款业务、结算业务、电子汇兑业务和个人储蓄业务,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1988年6月10日, 塔河县城市信用合作社成立,填补了大
兴安岭地区县城没有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空白。1993年4月1日,成立呼玛县城市信用合作社。是
月20日,成立漠河县城市信用合作社。大兴安岭地区3县/区的城市信用合作社成立之初,在组
织形式上都属股份合作制企业形式,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但其隶属关系各有不同。
加格达奇区城市信用合作社直接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呼玛、漠河两县城市
信用合作社隶属所在县人民银行支行;塔河县城市信用合作社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塔河县支行和
塔河镇人民政府联合筹建,共同主管,中共塔河镇党委书记崔坤任董事长、镇长褚宝珠任董事
会成员,聘任夏友为主任。1994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与塔河镇政府脱钩,由中
国人民银行塔河县支行直接领导。4 家城市信用合作社针对人员新、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积
极组织学习、培训,积极支持集体、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1998年,大兴安岭地区各城市信用
合作社统一变更隶属关系,与人民银行脱钩,改由所在县、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代管。2002
年末,大兴安岭地区4家城市信用社共有员工73名、股金212万元。其中,呼玛县社有员工17名、
股金18万元;塔河县社有员工20名、股金32万元;漠河县社有员工16 名、股金201万元;加格
达奇区社有员工20名、股金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