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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下序

第三篇 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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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元年至二十一年(1912~1932年),设在今大兴安岭地区的黑龙江广信公司官银号漠
河、库玛(呼玛)分号开办过存款业务,因地处边远和时局动荡,相关资料已无从查找。东北
沦陷时期,伪满中央银行未在大兴安岭地区办理存款业务。抗日战争胜利后,东北解放区的东
北银行在黑河设立支行,管辖大兴安岭地区的金融业务,但未设立分支机构。1951年12月,中
国人民银行黑河地区支行在呼玛县设立办事处,在乡镇设储蓄网点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
款业务;1960—1964年,中国人民银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在加格达奇设立办事处,办理存款业
务;1965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成立后,在全区设立基层机构,办理存款业
务,存款业务量逐年增加。1984年以后,存款业务在各专(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农村、城
市信用合作社之间的同业竞争中迅速发展成为筹集资金的“蓄水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