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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政性存款

第二章 财政性存款




  旧中国时期,大兴安岭地区没有财政性存款。1951年,呼玛县建立县一级财政,中国人民
银行呼玛县办事处有了最早的财政性存款。1964年8月1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大兴
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相当于省属市级政府;1965年起,按照财政部、商业部、粮食部、中国
人民银行、林业部《关于大兴安岭特区政府有关财贸工作规定的联合通知》,特区政府(包括
镇)的开办费、行政经费及所属各业务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流动资金(包括贷款)、政策性
亏损(肉、菜、煤、盐)等,均由特区政府统一编制计划,由会战指挥部讨论通过,纳入林业
部计划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信贷计划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特区范围内的工商各税和
农业税由特区政府税务局按照统一税法征收,就地交入金库。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
始有财政性存款。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办理财政性存款业务的专(商)业
银行,受人民银行委托,存款余额划转人民银行,作为信贷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
区中心支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