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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私营企业及个体户存款

第四节 私营企业及个体户存款





  大兴安岭地区的私营工商业是19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采金业的兴起而兴起的。民国四年
(1915年),漠河设治局有商店(号)20 家。民国八年(1919年),呼玛县有商店(号)102
家。其时,黑龙江广信公司漠河、呼玛两分号有无商店(号)存款,已无从查证。1951年,呼
玛县有4户私营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办事处开户存款,是年末存款余额只有1.5万元(已折
合成新币)。1956年1月20日, 呼玛县在呼玛镇举行千人联欢大会,庆祝全县农业、手工业实
现合作化和工商业百分之百的公私合营,私营企业存款业务随之停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私营经济重新取得合法地位, 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 大兴安岭地区私营经济开始起
步发展。1984年末,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所辖支行(办事处)设立私营企业
存款帐户36户,存款余额108万元。1992年9月,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关于积极发展个
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37条),私营企业迅速增加,在银行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
存款也逐年大幅度上升。1993年末,私营企业存款余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达到1077.4万元。
1998年,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逐年减少木材生产量,许多木材生产战线分流人员在
优惠政策扶持下,落户私营企业。是年末,全区私营企业存款余额实现3882.4万元,2001年末,
达到6170.7万元,是1984年的57倍。2002年末,大兴安岭地区私营企业存款4808万元。其中,
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存款余额3289万元、在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存款余额352
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存款余额1077万元、在城市信用合作社存款余额64万
元、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余额26万元。

   1984~2002年大兴安岭地区银行、非银行机构私营企业存款余额表

  表3-3-5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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