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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下序

第四篇 贷款

篇下序




  旧中国时期,黑龙江广信公司漠河、库玛(呼玛)分号在大兴安岭地区开办贷款业务,放
款对象主要是金矿。还有私营典当、钱庄也对劳苦大众放出短期贷款。另外,呼玛、漠河农村
的贫苦农民为了维持生计,只能借高利贷,任人盘剥。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办事处首先对农民开办生活、生产贷款业务,支持农
业生产;对企业发放工商业贷款,支持商贸业振兴,给边疆人民带来从来没有过的方便。1955
年7月,中共黑龙江省委、 省政府决定组建大兴安岭建设委员会,开始对大兴安岭北部林区经
营性开发建设。1958年,在全国“大跃进”形势的推动下,又投入了更大规模的人力、物力,
试图搞生产性开发建设,1961年被迫下马。在前后两次试图开发大兴安岭林区期间,中国人民
银行呼玛县支行都根据当时的国家银行信贷政策,提供有力支持。1965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大
兴安岭特区支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特区分行及其逐步设立的分支机构承担起了与大
兴安岭林区全面开发建设相关的各项贷款业务和基本建设拨款任务,为林区开发提供资金支持,
使大兴安岭林区成为全国最大的木材生产基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兴安岭地区银行机构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和“以销定
贷”的信贷方针,积极配合全区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支持林业经济逐步转变为林区经济,及
时调整贷款投向,支持林区多种经营、木材综合利用,特别是非林非木产业的发展,支持科技
开发项目,支持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大兴安岭地区办理贷
款业务的专(商)业银行机构不断增加。在各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过程中,严格执
行国家信贷政策,积极拓宽贷款领域,增加贷款种类,优化贷款结构,竞相为大兴安岭地区经
济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