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农村贷款
第一章 农村贷款
民国二十二年(1943年),伪满呼玛县兴农合作社信贷部,把贷款发给地主、富农,再由
他们高利转贷给农民,为日本帝国主义控制中国农村金融服务。翌年,兴农合作社被火烧毁后,
再未恢复。
呼玛县建立人民政府后至1951年,全县的农村信贷业务,先是由东北解放区的东北银行黑
河支行,后是中国人民银行黑河中心支行直接办理。但由于地处偏辟,交通阻塞,农村农民办
理贷款很不方便,业务量很少。1952年,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办事处按照国家在国民经济恢复
时期的农村信贷政策,开始发放农村贷款;1954年起,乡镇逐步建立银行营业所和农村信用合
作社,贷款数额和贷款种类不断增加;1963年12月至1965年9月, 中国农业银行呼玛县支行整
顿农村信用合作社,统一管理农村信贷资金。农村贷款帮助农民恢复和发展生产,打击和限制
了农村高利贷活动。1966年以后,加格达奇区林海(加北乡)、白桦乡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农
民提供贷款种植蔬菜,为林业职工服务。1981年,原呼玛县所辖的依西肯、开库康和兴安、漠
河4 个乡分别划归塔河县、漠河县管理。从此大兴安岭地区农村贷款覆盖区域扩大到三县(呼
玛县、塔河县、漠河县)、一区(加格达奇区)的各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