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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个体、集体农业贷款

第一节 个体、集体农业贷款



  

  大兴安岭林区全面开发建设前,个体、集体农业贷款只发生在呼玛县。1952年,根据国家
对农村信贷政策的要求,农业贷款的重点是支持农民购买新式马拉农具、耕畜、良种等农业生
产资料。是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颁发“五贷,三不贷”的农业贷款政策(“五贷”
是:积极使用和推广新式农具或改良农具者贷;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贫困户和无马户贷;受灾
严重的灾民、缺生产资金的还乡转业军人或烈军属贷;从事工业原料生产和有利于农村经济发
展事业的而资金不足者贷;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资金不足者贷。“三不贷”是:被斗地主、富农
不贷;剥削他人劳动的新富农不贷;单干农户一般不贷)。是年发放贷款4 万元(新币),年
末余额3万元(新币)。195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办事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决
定,停止执行“五贷、三不贷”政策,扩大贷款范围和种类,增加帮助贫雇农和部分中农解决
入社股金的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和帮助解决山东等地来的移民贷款。发放的贷款按月息计算,不
同贷款,利息不同,大牲畜、新式农具及其它设备贷款月息按7.5%,马料、口粮、种籽、生活
及副业贷款月息9.0%。是年,发放贷款6万元,比上年多2万元,年末回收4 万元,比上年多回
收3万元,贷款余额5万元。“大批农业贷款,解决了农村生活生产方面的困难,夺取了农村金
融阵地,防止了高利贷的发生”(人民银行呼玛县办事处1953年度综合报告)。中国农业银行
呼玛县支行成立后,统一管理农业信贷业务。1965年9月, 呼玛县人、农两支行机构合并,统
由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管理。截止1966 年末,呼玛县累计发放个体、集体农业贷款217.7
万元,累计收回贷款154.7万元,贷款余额63万元。

  1969年,加格达奇区第一年有农业贷款发生。是年林海人民公社(现加北乡)个人、集体
农业贷款38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个体、集体农业贷
款统称为农户贷款。1983年,塔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第一年为原辖呼玛县的依西肯乡、开库康
乡办理个体集体农业贷款40万元,1987年,漠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兴安乡、漠河乡办理个体
集体农业贷款42万元。是年末,全地区个体集体农业贷款余额首次突破500万元,总额为570万
元。199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联合社,业务上彻底与工商银行脱钩,1997年末,农户贷款
余额突破1000万元,总额为1068万元。1999年,中国农业银行加格达奇支行成立后,与农村信
用合作社一起办理农户贷款。设立岭南农业开发区后,农户贷款余额骤增。止2002年未,银行
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累计向大兴安岭地区“三县一区”农村发放农户贷款28483万元,收回24116
万元。尚有余额为4367万元。其中,向呼玛县发放14303万元、收回13048万元、余额为1255万
元;向塔河县发放2359万元、收回1629万元、余额为730万元;向漠河县发放2090万元、收回1917
万元、余额173万元;向加格达奇区发放9731万元、收回7522万元、余额为2209万元。

   1965~2002年大兴安岭地区农业个体、集体(农户)贷款发放、回收统计表

  表4-1-1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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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2002年大兴安岭地区农业个体、集体(农户)贷款发放、回收统计表(续表)

  表4-1-1 单位:万元

0000098;[/$$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