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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营农场贷款

第二节 国营农场贷款



  

  大兴安岭林区森工企业办的农场所发生的贷款都统计在森工企业贷款内。本节专记呼玛县
的国营农场的贷款业务。

  1949年,呼玛县在呼玛镇办起了第一个国营示范农场,也是今大兴安岭地区域内的第一个
国营农场。1951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根据东北区行颁发的《农场生产放款暂行
办法》,对地方政府和东北荣军委员会所属农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952年,中国人民银行呼
玛县办事处对县示范农场办理流动资金贷款1 万元(已折合新币)。1954年,流动资金贷款实
行“财务轧差”信贷制度,即经批准的季或年度流动资金需要额减去自有流动资金后的部分,
为季或年度最高贷款额。1955年取消“财务轧差”信贷制度。1957年,执行《国营机构农(牧)
场短期贷款暂行办法》,贷款分季节性材料储备贷款、季节性生产费用贷款、大修理贷款和临
时贷款4种。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的监督作用受到冲击,资金管理松驰。
1975年,发放贷款21.2万元,回收贷款仅4.2万元,年末贷款余额40 万元。除了流动资金贷款
外,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还对全县先后办起的7 个国营农场发放过技术改造贷款。在贷款
资金的支持下,呼玛县各国营农场都有了长足的发展。1979年,7 个国营农场播种面积占全县
播种总面积的25%,拥有各种农机设备达357混合台。1983年,呼玛县所属国营农场先后转制经
营,当年发放贷款16.8万元,收回贷款15.5万元。32年间,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累计发放
国营农场贷款266.35万元,贷款262.25万元。收回尚有贷款余额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