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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村工商贷款

第三节 农村工商贷款





  1958年,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对农村供销合作社发放贷款,这是大兴安岭地区最早的
农村工商企业贷款。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陆续增加乡镇(社、队)企业贷款,预购定金贷款,
粮食、商业企业贷款、农村集体、个体工商业贷款等多种形式的农村工商贷款,受计划经济体
制影响,大兴安岭地区的经济一直是以林为主的单一经济,农村工商贷款在全区贷款总额中所
占比重不大。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随着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才有所增加。

  供销合作社贷款1958年,呼玛县供销合作社在退还了社员的全部股金后,以银行的供销商
业贷款为资金来源,进行购销业务活动。是年,基层供销合作社下放归人民公社领导,银行资
金计划管理权限也同时下放。由原来对供销合作社的贷款按其采购商品和在途所需资金,编入
借款计划,以商品周转贷款掌握发放,由存、贷分户改为“存贷合一”帐户。呼玛县的11个基
层供销合作社的贷款全由所在地人民公社信用部发放、管理。1962年,按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
要求,对基层供销合作社贷款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会同省供销合作社联合审批指
标,逐级下达到基层执行的做法,对无法弥补亏损的供销合作社停止贷款。呼玛县基层供销社
都有盈利,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都按下达计划及时发放贷款,促进了全县农业生产、农村
经济的发展。1963年,黑龙江省统一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供销合
作社贷款重新实行存贷分户管理的规定,将存、贷帐户分设,加强贷款管理,加快了供销合作
社的资金周转。1966年3月, 黑龙江省取消供销社贷款指标管理,改由根据基层供销合作社的
经营状况和资金需要,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查放贷。1970年,随着行政区划的变更,中国人民银
行呼玛县支行划归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管辖,呼玛县供销合作社贷款归由大兴安岭地区中心
支行管理。1980年,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分行恢复后,农村供销合作社贷款交农业银行办理。
是年,对供销合作社收购一、二类农副产品所需贷款,给予充分供应。贷款指标不足,允许边
贷边报。对收购三类农副产品,按计划和供销合同发放贷款。对供销合作社采购一般工业品所
需资金按资金计划掌握发放。1983年,供销合作社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扩大购销范围,开辟多种
流通渠道,银行根据“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按不同产品、不同需求,实行
“区别对待”、“以销定贷”原则,对基层供销合作社,按流动资金周转周期核定贷款基数。
对基数内的贷款,满足需要;超基数贷款,逐笔核贷、按期核贷、按期收回、利率浮动、逾期
加息。1985年起,对供销合作社收购农副产品贷款,实行专业管理。计划内合同订购的充分供
应资金;超计划收购的资金实行区别对待;对一般农副产品,实行以销定贷等政策。由于大兴
安岭地区未设农业银行机构,农村供销合作社贷款由人民银行办理。1985年至1996年由中国工
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分)行办理,1997年起交由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办理。1999年,
交中国农业银行加格达奇支行办理。

  乡镇(社、队)企业贷款1958年,呼玛县农村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开始兴办社办工业,壮
大农村集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积极支持这一新生事物,开始办理“社办工业”贷
款业务,是年发放贷款34万元,支持兴华公社新民大队办糖厂、呼玛镇公社牧羊场大队办柞蚕
场、三卡公社办小型水电站等企业。“大跃进”中,农村金融机构变为人民公社信用部,资金
管理权随之下放,公社要钱就给,要多少给多少,放松了对贷款投向和使用情况的管理。1962
年3 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
定》(即银行工作六条※),对社办工业贷款实行控制,并于是年6 月,停止对社办工业发放
新贷款,结合社办工业调整,清理收回旧贷款。是年末,全县共收回社办工业贷款68万元,占
放出总额的32.5%。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根据黑龙江省分行要求,连续3年对“社办工业”
贷款进行清理,后因“文化大革命”,清理工作被迫停止,未清理的贷款一直挂帐。1969年第
三次清理陈欠贷款,经批准,社办工业贷款本息一起豁免。1970年,呼玛县按黑龙江省“革命
委员会”大办“五小”工业(小钢铁、小化肥、小煤窑、小农具、小水电)要求,社办工业又
掀高潮。人民银行接受“大跃进”中的教训,对所需贷款资金,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
援为辅”的方针,对直接为农业和农业加工业服务的社办工业所需流动资金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对时间短、花钱少、效益高的项目发放小额贷款。 但由于“极左”路线的干扰, 放松管理,
社队企业贷款余额不断上升。1976年,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发放社办工业贷款60万元,收回20
万元,年末贷款余额52万元,比上年增加40万元。1978年,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对社办
工业贷款情况调查后发现问题,提出对亏损企业停止贷款。是年,回收贷款36万元,年末贷款
余额由上年的61万元降为25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兴安岭地区银行机构对社办工业贷款,实行“区别对待,择优
扶持”的原则,针对大兴安岭林区资源优势特点,重点支持营林、护林、木材综合利用、绿色
食品加工、小煤矿和建材业的发展。1984年,大兴安岭地区设立乡镇企业局,统一规划、制定
全区乡镇企业发展蓝图,乡镇企业开始走上健康发展轨道,乡镇企业贷款的收、放进入良性循
环阶段。止2002 年末,大兴安岭地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累计发放乡镇(社队)贷款29795
万元,收回贷款27088万元,贷款余额2707万元。是年,全区乡镇企业总产值达70695万元,平
均万元贷款创产值2.4万元。

  ※“银行工作六条”主要内容是:

  1. 收回几年来银行工作下放的一切权力, 对银行业务实行完全彻底的垂直领导。经国家
批准由人行下达的信贷计划、现金计划、贷款办法、结算办法和其它重要规章制度,非经人行
同意,地方不得自行变更。

  2. 严格信贷管理,加强信贷的计划性。 非经人行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企业单位,不
得在计划以外增加贷款。

  3. 严格划清银行信贷和财政资金的界限, 不许用银行贷款作财政性支出。银行贷款不准
用于基本建设,弥补企业亏损、发放工资、缴纳利润、增加福利和更新改造资金管理中的“四
项费用”(原属基建工程,因投资不足又列入技措施工;以技措名义新建独立车间或生产楼;
属于装备整个工段的主要设备,按规定应属基本建设,原有建筑物不动,以大修名义修建车间
或食堂)开支。

  4. 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结算纪律, 不准携带现金到处抢购物资,不准开空头支票,不准
相互拖欠,不准赊销商品,不准预收和预付货款。

  5. 各级人民银行必须定期向当地党委和人民委员会报告货币投放、 回笼和流通、工商贷
款、工资支付、企业亏损等情况。

  6. 在加强银行工作的同时,必须严格财政管理。 财政和银行都必须按计划办事,谁的支
出谁安排,谁的漏洞谁堵塞。

  摘自(1962年3月《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

  1971~2002年大兴安岭地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乡镇(社队)企业贷款情况表

  表4-1-2 单位:万元

0000099;[/$$p]

   1971~2002年大兴安岭地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发放收回乡镇(社队)企业贷款情况表(续表)

  表4-1-2 单位:万元

0000100;[/$$p]

  预购定金贷款1956年,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决定,对某些农副产品实行预购,由人民银行
发放预购定金贷款。贷款实行指标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和收购主管部门联合下
批。贷款程序是根据各市、县收购粮食、油料、生猪、药材等农副产品计划,由银行贷款给粮
食、商业、供销社等农副产品收购部门,并由其偿还贷款本息。收购部门再以预付款的形式用
现金付给有交售农副产品任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或社员。是年,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获得
10万元的预购定金贷款指标,这是今大兴安岭地区的第一笔预购定金贷款指标。随着收购农、
副产品合同制的推行,预购定金贷款改按收购单位与人民公社(包括社员)签订的农副产品收
购合同掌握发放,收购合同之外的农副产品不贷款。1965年,改变预购定金贷款的分配方式和
发放办法,收购部门根据生产队当年生产费用困难程度,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对上年遭自
然灾害,生产费用短缺较多的生产队,按预购量价款的30% 发放贷款;对未受灾而生产费用较
大的生产队,按预购任务量价款的20%至25%发放贷款;对无困难或困难不大的生产队不发放或
酌情给予少量贷款。改变预购定金由收购部门直接预付现金的做法,收购部门把贷款额度分到
生产队后,生产队在人民银行设立预购定金“专户”存储,经过社员民主讨论,根据当年生产
费用情况,制定资金使用计划,银行按计划监督支付。“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银行分配预
购定金指标的职能被各级“革命委员会”所代替,银行只管给钱,失去了监督管理,没有真正
起到预购定金的作用,这种分配预购定金办法一直延续到1979年。1980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
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加强对预购定金贷款的管理。将预购定金贷款与其他支农贷款及社队自
有资金统筹安排,把预购定金贷款用到农业生产急需方面,充发挥贷款效益,坚持当年发放当
年收回,加速信贷资金周转。1984年后,随着农村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停止发放粮油预购
定金贷款。大兴安岭地区的农产品预购定金贷款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办
理。1996年10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成立,履行赋予的政策性银行职能。将
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13259万元农副产品贷款余额划转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专户。从1997年起,
紧紧围绕促进粮棉油政策性资金良性循环这一中心,按照既不准向农民打“白条”,又要防止
挪用收购资金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善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是年,发放收购贷款29099 万
元,年末农业政策性贷款余额为42358 万元。1998年,加强贷款回收力度,全年发放贷款7150
万元,收回贷款8469万元,第一年实现收大于放,是年末贷款余额41039万元,较上年下降1319
万元。2000年,国家实行非保护价收购政策,要求按“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加强贷
款的投放与回收管理,第一次发放非保护价收购贷款100 万元,及时解决了大兴安岭地区部分
农民卖粮难的问题。止2002 年末,农业发展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6年累计发放农业政策性贷
款48172万元,收回贷款16368万元,尚有贷款余额45063万元。

   1996~2002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农业政策性贷款情况表

  表4-1-3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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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个体工商业贷款1978年,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有16户农村集体工商业贷款
户,是年发放贷款12万元。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广大农民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意识中
解放出来,进入商品经济发展领域,农村集体、个体工商户数逐年增多。1979年,中国农业银
行黑龙江省分行开始发放农村个体工商业贷款。对农村集体、个体工商业贷款本着“区别对待、
择优扶持”的原则,贷款投向重点支持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简称“四业”)
的发展。1981年,呼玛县农村集体个体工商贷款户43户,年末,贷款余额78万元。1983年9月,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发展农村个体工商
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贷款对象、贷款范围进行限制,加强贷款管理。是年末,贷款余
额由上年的78万元下降到21万元。1984年后,推行农村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农村剩余劳动力
增加,经商、务工的随之增加。大兴安岭地区鼓励林、农联营,大搞综合利用,大力扶持种植、
养殖、小型加工企业,并给予贷款支持。农村集体、个体工商企业贷款逐年增加。1987年末,
贷款余额首次突破500万元,达到523万元,比上年增加347 万元。1992年,贷款余额突破2000
万元,达到2248万元。1996年,大兴安岭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与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
行脱离隶属关系后,主要经营农村集体、个体工商业贷款业务。1999年5 月,中国农业银行加
格达奇支行成立后,接受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经营管理的农村集体、个体工商业贷款。
2001年末,贷款余额达到5087万元,比上年增加1285万元。2002年末,大兴安岭地区有农村集
体、个体工商业贷款户1723户、贷款余额7487万元。

   1978~2002年大兴安岭地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农村集体、个体工商贷款统计表

  表4-1-4 单位:万元

0000102;[/$$p]

   1978~2002年大兴安岭地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发放农村集体、个体工商贷款统计表(续表)

  表4-1-5 单位:万元

0000103;[/$$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