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商业贷款
第二章 工商业贷款
民国元年(1912年)至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黑龙江广信公司漠河、库玛(呼玛)分
号,对各金矿办理放款业务,这是大兴安岭地区最早的工业贷款。其后近15年间,大兴安岭地
区没有金融机构。1947年至1951年,大兴安岭岭北地区的金融业务先后由东北银行、中国人民
银行黑河地区支行管理。由于交通不便,又无工业企业,没有投放工业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呼
玛县办事处成立后,执行“统存统贷”的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积极争取信贷计划指标,全力支
持呼玛县各族人民兴办地方工商业。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成立后,执行“统存统贷”、
“差额包干”的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积极配合工商企业,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到位和回收,充分
发挥信贷资金的有效作用,保证大兴安岭林区全面开发建设会战的顺利运行。1985年起,由中
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负责办理工商业贷款业务,贷款管理办法也逐步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逐步形成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求平衡和发展的经营机制,实
现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最佳结合。1990年后,大兴安岭地区的金融体系逐步健全,
包括工商业贷款业务在内的金融服务质量竞相提高,推动全地区工商企业产业、产品结构调整,
促进生态战略实施和特色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