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地方工商业贷款
第一节 地方工商业贷款
大兴安岭特区建立后,一直实行政企合一体制,银行机构未设立地方工商业贷款专户。1970
年设立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行政区划变更,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辖内才办
理地方工商业贷款业务。1994年,为适应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改革工商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统一使用、统一管理,不再办理地方工商业贷
款业务。本节专记呼玛县和加格达奇区的地方工商业贷款史实。
地方商业贷款抗日战争胜利后,呼玛县人民政府为发展经济,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
在县城建立了今大兴安岭地区第一家公营大众商店,随后又在金山镇、河口(今兴华乡)、三
卡、鸥浦、开库康、漠河等乡政府驻地建立了大众商店。1950年,公营大众商店改称贸易公司。
1952年按全国统一要求,将公营贸易公司改称国营贸易公司。商店建立之初,因属零售性质,
国家开始拨给一部分流动资金,为零售经营周转之用,这部分资金称为自有资金。1953年,呼
玛县在兴华乡设立今大兴安岭地区辖内的第一个三级批发站, 从此, 呼玛县的商业发展到批
发、零售兼营,进货量增加,库存量加大,90% 的资金需要向银行贷款。是年末,呼玛县商业
贷款为36.3万元(已折合成新币)。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根据黑河地区中心支行
要求,按《国营商业短期放款办法》,开办“商品周转贷款”、“临时贷款”、“专项储备贷
款”、“结算贷款”等贷款业务,贷款额逐年增长。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国营商业贷款
受“大购大销”的影响,贷款增长过快,造成贷款物资保证不足,有问题的库存商品积压过多,
占用资金量增加。1963年3月, 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贯彻“银行工作六条”规定,加强信
贷资金计划管理,除采购农副产品需要增加贷款外,其他一律只减不增。坚持“紧中有活,以
紧为主,区别对待”的原则,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办法,严格信贷管理,资金使用渐趋合理。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国营商业信贷规章制度遭到破坏,大量信贷资金被挤占挪用。1967年,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统计分类的规定,将粮食贷款合并到商业贷款内统计。1969年末,
大兴安岭地区地方商业贷款余额总计为1388万元,其中商业贷款余额450万元,粮食贷款余额938
万元。1970年、1971年连续两年,地方商业贷款余额居高不下。最高额达5845万元。1972年强
化贷款回收,年末贷款余额下降到2320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银行对国营商业信
贷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和“以销定贷”的管理原则,及时帮助企业清理库存积压商品,
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同时采取加罚利息等措施,加快流动资金的周转速度。1979年末,大兴
安岭地区地方工商业贷款余额2357万元。1980年,对国营商业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采取从严掌
握,逐笔核贷的办法,督促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求生存、求发展。
1985年,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承办国营商业贷款业务,对国营商业贷款实
行“存贷分户”管理,并开办“第三产业贷款”、“服务业设备贷款”等新的贷款种类,支持
商业部门储备适销对路商品,扩大购销、平抑物价、回笼货币,发挥国营商业主渠道作用。是
年,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清收不合理集体商业贷款23万元。同时按照上级行要
求,将供销合作社贷款改在农业贷款项下,将石油公司贷款改在物资供销贷款项下。止年末,
商业贷款余额4350万元,较上年增加85万元。1986年,商业流通体制改革步伐加快,中国工商
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本着对商业贷款要管紧管严的要求,帮助商业企业搞好资金控制,
完成了办理商业企业抵押贷款工作。1988年,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贷
款改革的意见》,对全区商业贷款企业按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信誉程度进行评估划类。
地方商业企业参评总户数56户,贷款余额总额7812万元。评估结果是:一类企业20户、占总数
的36%,二类企业26户,占总数的46%,三类企业10 户,占总数的18%。1993年末,尚有贷款余
额1447万元,其中商业贷款余额130万元、粮食贷款余额1317 万元。1994年,专业银行实行资
产负债比例管理,向商业银行转变,改革工商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统一使用、
统一管理,不再办理地方商业贷款业务。
1969~1993年大兴安岭地区银行机构地方商业、粮食贷款余额统计表
表4-2-1 单位:万元
0000104;[/$$p]
1969~1993年大兴安岭地区银行机构地方商业、粮食贷款余额统计表(续表)
表4-2-1 单位:万元
0000105;[/$$p]
地方工业贷款新中国成立后,境内呼玛县首先兴办地方工业。在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满足不
了生产发展需要的情况下,银行根据企业临时性、季节性和结算资金需要,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包括定额贷款、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和物资供销贷款,支持企业发展生产。1953年,中国人
民银行呼玛县办事处第一年发放地方工业贷款,年末贷款余额1 万元(已折合新币)。以后,
地方工业不断发展,贷款余额逐年上升。1957年达到10万元,1962 年跃升至138万元,比上年
增加42万元。1970年,加格达奇区兴办地方工业向人民银行贷款,年末贷款余额155 万元。自
此,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和加格达奇区在银行地方工业贷款支持下,地方工业企业不断增加,
不断发展。1976年,地方工业贷款余额达到500万元,1978年上升到637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银行贷款转移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银行和企
业开始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1979,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全辖的地方工业贷款
余额272万元,比上年下降365万元。其中,呼玛县地方工业贷款余额下降220 万元,加格达奇
区地方工业贷款余额下降145 万元。从1983年开始,工业贷款按企业的销售资金率核定其流动
资金占用额,银行据此向企业发放生产周转贷款。对集体工业企业需用资金,属于统负盈亏的,
银行采取逐笔核贷的方式发放生产贷款;属于自负盈亏的,在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的前提下,
按比例适当发放贷款。是年末,大兴安岭地区地方工业贷款余额32万元,创建区以来的最低记
录。1984年以后,大兴安岭地区的地方工业持续发展,1993年年末,地方工业贷款余额2318万
元。其中,呼玛县680万元、加格达奇区1638万元。1994年以后,改革工商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商业银行不再专设地方工业贷款科目。
1953~1993年大兴安岭地区银行机构地方工业贷款余额分布表
表4-2-2 单位:万元
0000106;[/$$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