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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森工企业贷款

第二节 森工企业贷款



  

  1955 年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大兴安岭东北坡林区实施经营性开发。在呼玛、开库康、
兴安、漠河建立4个林管区。1958年,将4个林管区扩建成4个林业局,所辖43 个经营所改建为
林场,这是大兴安岭地区最早的4 个森林工业企业。是年,在“大跃进”形势推动下,掀起大
兴安岭林区开发建设新高潮,又组建呼南、敖尔青、塔河口、塔汗河、干部河、富拉根、乌鲁
克、曼拉开、大乌苏、西里尼、塔源等11个林业局筹备处,开发建设队伍骤增至35000余人。1959
年起,按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一律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实行“全额信贷”的规定,对森工企
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作人民银行贷款。1961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指示,停止
“全额信贷”,筹建中的各林业局所需的流动资金,改为80%由财政拨款、20%由银行贷款。为
适应森工企业建设的需要,是年10月12日,在呼玛县固其固(今塔河县永安镇)设置银行办事
处,直接隶属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地区支行领导,接管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办理的银行
业务。1962年3月, 按中央关于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大兴安岭
林区开发建设下马撤转,停办筹建中的森工企业贷款。这期间,筹建中的各林业局的定额流动
资金全部由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只解决企业季节性、临时性超定额物资储备的资金需要。

  1964年2月1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以政企合一的体制、大会战的方式,全面开发建
设大兴安岭林区。是年8月10日, 成立大兴安岭特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
行为开发建设提供金融保障。1965年6月,首期开发建设的松岭、新林、塔河3个林业公司先后
在人民银行设立流动资金贷款帐户。松岭林业公司成为会战开始后的第一个森工企业贷款户,
贷出的第一笔流动资金金额为15万元。1966年,新林、松岭林业公司在边建设边生产过程中,
为国家提供商品材,银行适时对企业增加贷款种类,扩大服务范围,先后开设了超定额贷款、
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等短期贷款。是年末,森工企业贷款余额为1761万元。“文化大革命”
使正在紧张有序进行的各项开发建设工作受到冲击,银行机构一度被撤并,有效的规章制度和
正常的监督职能被当作“管、卡、压”进行批判,贷款管理失控,有的被挪用于计划外基本建
设,有的用贷款填补亏损窟窿。1970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全辖森工企业
贷款余额总计为2890万元。1972年末,森工企业贷款余额骤增到8865万元。1973年,中国人民
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按照全国银行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自身的职能和作用,充实
信贷人员,加强信贷机构建设。是年下半年,遵照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切实加强流动资金
管理的要求,结合开发建设以来的实际,对森工企业贷款计划的原则、内容、编报程序、贷款
指标的调剂与调整方法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是年末,森工企业贷款余额为8770万元,比上年
减少95万元。1974至1977年,大兴安岭地区森工企业贷款重点向“北三局”(西林吉、阿木尔、
图强林业局)投放,同时加强银企之间密切配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营企业贷款办法》,
严格贷款程序:企业要向银行编报季度借款计划,大修理贷款只能用于企业当年大修理基金先
用后提的临时资金需要,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分别向银行报送年、季、月度生产、供销、财务
计划和有关统计、会计报表。本着该收的钱都收上来,该花的钱要花得合理的要求,每年都组
织信贷政策检查组深入各林业局检查森工企业贷款投向,加快了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速度。1978
年,大兴安岭地区建成7户大型森工企业,是年末森工企业贷款余额总额5224 万元,较上年降
低了1893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银行信贷工作提出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贯彻执行调整、改革、
整顿、提高的方针,在资金管理、贷款制度、利率政策和业务经营范围等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
改革,严格执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工作方针,支持森工企业进行产业、产品结构
调整,贷款投放向林产工业、多种经营、综合利用领域倾斜。1979年6 月,中国人民银行大兴
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按照“四好”标准(完成国家计划好、经营管理好、执行合同好、信用好)
对企业进行分类贷款的要求,对包括森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划分好、中、
差三个类型,确定对一类企业的资金需要,积极支持,优先供应;对二类企业的资金需要,适
当支持;对三类企业管紧管严,促其调整的贷款原则。大兴安岭地区8 户大型森工企业全部被
评为一类信用企业,列为优先支持的重点。是年末,森工企业贷款余额总额4296万元,比上年
降低928万元。1980年至1982年的3年间,年末贷款余额有所上升。1983年末,松岭、新林、呼
中、塔河、西林吉、图强、阿木尔、十八站8户大型森工企业贷款余额总额为5874 万元,比上
年降低517万元。

   1970~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森工企业贷款余额分布情况表※

  表4-2-3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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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供稿人员称:在1984年银行机构分设过程中,森
工企业贷款全部账目明细全部移交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编者采集数据时,1965~1969
年,已无任何资料,1970~1977年间,森工企业贷款只有合计数额,没有各林业局的明细数额。

  1984年11月起,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经营原人民银行经营的专业银行业务。
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要求,从1985年1月1日起,实行“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互相融通”
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是年3 月,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关于加强信贷管理,提高流动资金使
用效益的要求,坚持流动资金的管理原则,加强流动资金的计划管理、国拨流动资金的管理,
弄清企业自有资金的来源和补充, 及时处理流动资金损失, 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检查和
考核。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为稳步推进新的信贷管理体制,深入工商企业进行
调查研究,开展信贷政策大检查,把90% 的贷款资金用于森工企业贷款,支持森工企业木材生
产和林产工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保证及时购进煤、油、粮及急需商品的资金需要。同时,帮
助森工企业改进结算方式,积极挖掘内部潜力,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对森工企业国拨材铁
路运费贷款采取“下贷上划”的办法,仅此一项少占用资金130 万元;还根据国务院和黑龙江
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为森工企业核销流动资金损失418万元。1986年5月,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
岭地区中心支行根据总、省行关于清理拖欠贷款通知精神,在全地区范围内自下而上地开展了
先区内后省内的清理拖欠贷款工作,解决森工企业因互相之间的“三角债”引起的连锁反应。
农工商联合公司因全部流动资金被基建挤占,造成欠6个林业局原木款730 多万元,而6个林业
局又欠地区物资局材料款1000多万元,致使地区物资局欠外地供货单位货款。中国工商行大兴
安岭地区中心支行一方面督促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为农工商公司解决流动资金500 万元;一方
面为其发放200万元贷款,从而解开了相互拖欠2440 万元的债务链。是年,通过银企合作、清
仓查库,盘活成品资金等措施,为森工企业挖潜2296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周转速度比上年提高
9.2%,使流动资金紧张状况趋向缓解。由于森工企业贷款效应的拉动,全区工业总产值比上年
增长34%, 产品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11.2%。1987年4月,按国家财政部、林业部、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关于发放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的联合通知》要求,对大兴安岭地区森工企
业多种经营专项贷款,按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振兴林区经济,安排好林区知识青年就业的标准,
严格审查;严格按照贷款审批程序发放;对贷款使用进行跟踪管理。是年共审批立项41个,发
放贷款1585万元。这项贷款逐年审核,逐年清收、逐年发放。1997年发放专项贴息贷款3010万
元。其中,经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专家组评估论证后,向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丽
雪精淀粉公司精淀粉加工项目投放专项贴息贷款2430 万元, 占当年全地区多种经营贷款总额
的80.7%。 是年8月,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信贷科历时1个月,在全地区开展森工企
业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质量调查,形成《关于对大兴安岭地区森工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质
量情况的调查报告》,报送总行和黑龙江省分行,受到肯定和好评。至2000年末,累计投放森
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33631万元,支持建设项目298个,其中,种植业项目31个、投放
贷款348万元;养殖业项目20个、投放贷款8487万元;加工业项目173个,投放贷款19458万元;
第三产业项目74个、投放贷款5338万元。所发放的贷款全部是抵押、担保贷款。累计收回贷款
32491万元。其中,196个项目全部清收,尚有贷款余额1140万元。2001年开始,森工企业多种
经营专项贴息贷款转由中国农业银行加强达奇支行发放,并入农业贷款科目。

   1986~2000年中国工商行大兴安岭分行森工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情况表

  表4-2-4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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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大兴安岭地区的西林吉、图强、阿木尔3家林业局遭遇“5·6” 特大森林火灾的
洗劫。在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过程中,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急受灾企业所急,
想受灾企业所想,充分发挥银行经济杠杆作用,千方百计给予资金支持,保证受灾企业合理资
金需要,主动为受灾企业发放贷款1200万元。1988年、1989年连续两年抢采烧死木,由于受运
输能力的限制,造成大量商品材积压,占用了大量的生产资金,为解决企业对油脂、燃料、生
产机械配件等急需资金,先后两次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黑龙江省分行请回1.2亿元信贷规模,
重点投放烧死木生产贷款,及时解开连锁债,缓解了森工企业资金紧张局面。

  1990年至1995年期间,大兴安岭地区森工企业面临资源危困、资金危困和与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客观要求难以适应的双重挑战。木材市场持续疲软,企业流动资金难以正常周转。中国工
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营运资金严重不足,资金缺口一度高达2 亿元以上,几乎到了没有支付能
力的程度。在银、企双方都处于极为困难的时刻,按照国务院“从紧方针不变,适当调整力度”
的金融政策,银企双方紧密合作共渡难关。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清收拆借资金,盘活贷款存量,
灵活调度资金,提高营运资金管理水平。是年末,请求中国工商银行总、省行增拨贷款规模7500
万元,累计向人民银行再贷款32455万元,累计调拨资金56960万元,清收回拆借资金4490万元,
向森工企业发放贷款99420 万元。缓解了企业资金危困局面,保证了各项生产的正常进行。国
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及全国清欠电话会议后,中国工商
银行大兴安岭分行在大兴安岭地区资金领导小组领导下,进一步配合森工企业,加大清理力度。
1991年,共派出47人次,分赴8个省、市的29家企业单位,累计清回欠款15928万元。同时向企
业注入资金2086万元。1992年,又派出55人次,分赴6个省、市的24 家企业单位,累计清回欠
款21000万元,又一次向企业注入资金3600万元。清理欠款活动连续进行了11年, 止1998年,
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先后共派出483人次,累计为森工企业清回欠款115063 万元,向企
业注入资金12586万元。

   1988~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协助森工企业清理“三角债”成果表

  表4-2-5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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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起,国家对大兴安岭林区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大兴安岭地区森工企业承
担的木材生产任务逐年下降,企业收入锐减,国家注入的“天保”资金专款专用,不能用于还
贷付息。为配合“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减轻森工企业的经营负担,实现银企共同发展,2001
年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及时提出将林业系统贷款利率原上浮30%调整为10%的意见,得到
黑龙江省分行的批准,是年,为森工企业让利1250万元。

1984~2002年国有专(商)业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支)行森工企业贷款统计表

表4-2-6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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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有专业银行允许业务交叉,逐步向商业银行转变,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
于1989年开始办理森工企业贷款,是年,放出贷款43190万元;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分行于1990
年办理森工企业贷款,是年放出贷款193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加格达奇支行于1999年办理森工
企业贷款,是年放出贷款9935万元。多家商业银行的介入,形成同业竞争格局。2002年末,大
兴安岭地区森工企业贷款余额148363万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98130万元、中
国农业银行加格达奇支行9042万元、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30092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大
兴安岭地区分行110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