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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本建设拨款

第一节 基本建设拨款



  

  中央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1964年起,实施大兴安岭林区开发建设会战,国家有计划地投
入了大量基本建设资金。是年8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呼尔贝尔盟中心支行加
格达奇支行成立,办理的第一笔拨款额388.5 万元,属中央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大兴
安岭林区会战指挥部基本建设管理费。1965年6月,组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
是年,办理中央级预算内拨款14983.8 万元, 其中:铁道部拨付给铁道兵北0050 部队修建铁
路基建拨款9800万元;林业部拨付给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基建拨款5181万元和财政部拨给的2.8
万元。随着大兴安岭林区开发建设规模的逐步扩大,林区社会事业建设的不断发展,中央级预
算内对大兴安岭地区的基本建设拨款额度也依据国家计划的不断调整而调整。1971年至1973年,
森工国投资金连续超亿元。截止1979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办理的中央级预
算内基本建设拨款总额为154529.9万元,其中用于森工企业建设109910.8万元,用于林区配套
建设的铁路(铁道兵、加格达奇铁路分局)、 商业、交通、外贸、农垦、地震及银行自身7大
类的基本建设款额44619.1 万元。1979年至1985年期间,增加冶金部给黄金部队、林业部给航
空护林站、邮电部和气象总局给其系统内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用于边防建设等5 个方面
的基本建设拨款共443.5 万元。1985年以后,国家财政部对林业部直属的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文教、卫生、水利、森林防火、气象、交通等无偿还能力的公益项目仍实行财政拨款政策,有
少量投资列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计划。1987年大兴安岭地区遭受“5·6”特大森林火灾
后,办理国家用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专项拨款7000万元。至1997年,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
岭地区分行共办理基本建设拨款212268.8万元。其中,森工国投拨款149823万元,先后在大兴
安岭原始林区建成松岭、新林、呼中、塔河、十八站、阿木尔、图强、西林吉8 个林业局,形
成木材生产能力484.7万立方米;建成房舍3229837平方米;完成首期道路5124.9公里;铁路专
用线88公里;输变电线路656 公里。1998年起,中央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由银行拨款全部改
为银行贷款有偿使用。

  森工更新改造基本建设拨款1970年,按照财政部关于对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不再集中,由
企业实行抵留用于更新改造资金的要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为大兴安岭
林业管理局拨付森工企业更新改造资金344.2万元。1971年拨付484.1万元。1972年,国家财政
把更新改造资金纳入基本建设拨款。是年开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按规
定,对林业部拨给森工企业用于更新改造资金视同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实行限额管理、专户核
算,采取“先提后用、先存后用、企业不得透支、银行不得垫款”的办法管理。1984年,按照
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要求,对限额以下的一般更新改造项目,简化资金拨付手续,以存
款余额控制拨付管理,一律实行先存后用的办法,由建设银行按计划供应资金,专款专用。止
1985年的16年间,森工更新改造基本建设拨款总额41958.2万元,完成投资额41854万元,新建、
翻新房舍667837平方米,修筑公路2968.4公里。从1986年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
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分工的要求,更新改造资金分别由专业银行按各自分工范围进行管理,并根
据实际需要和各自的资金能力掌握拨款,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不再办理森工更新改
造基本建设拨款。

1964~1967年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办理中央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统计表

表4-3-1 单位:万元

0000112;[/$$p]

  1970~1985年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办理森工更新改造基本建设拨款情况表

  表4-3-2 单位:万元

0000113;[/$$p]

   1970~1985年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
办理森工更新改造基本建设拨款情况表(续表)

  表4-3-2 单位:万元

0000114;[/$$p]

  森工育林基金基本建设拨款根据以林养林的原则,国家规定从森工企业销售的商品材和部
分林产品的售价中征收一定的育林费,专门用于森林更新、造林、育林、护林、林业教育和科
研支出及有关改善林业职工的文化生活及福利设施等。1969年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
特区分行本着“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逐年为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办理森工育林基金
基建拨款。1986年起不再单独承办。17年间累计经办森工育林基金基本建设拨款10553.5万元,
完成投资9974.3万元。

  1969~1985年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办理森工育林基金基本建设拨款情况表

  表4-3-3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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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9~1985年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
办理森工育林基金基本建设拨款情况表(续表)

  表4-3-3 单位:万元

0000116;[/$$p]

  地方级基本建设拨款1968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特区分行办理第一笔地方级基本
建设拨款业务,拨付黑龙江省财政专款194 万元,用于支援大兴安岭特区办的地方煤矿(大杨
树煤矿)基本建设。以后连续3年没有此项拨款。1972年又开始办理地方级基本建设拨款业务。
是年,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地方级基本建设预算拨款拨付办法, 预算纳入省、 地(市)、县
级财政,资金由省财政通过建设银行统一拨付,采用限额管理,实行上存下支,集中省财政统
一核算的要求,全年累计办理地方级基本建设拨款494.2 万元,其中,省级基建限额拨款37.1
万元、地市县级基建限额拨款396.6万元,机动财力拨款60.5 万元。1973年至1984年,地方基
建支出预算全部列入省级财政,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统一管理。建设银行大兴安
岭地区中心支行只负责在规定的地方基本建设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向相关部门、单位、建筑
安装企业分配预算资金,办理拨款;审批地方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和决算,按期向大兴安岭地区
财政局和黑龙江省分行报送基建拨款额,反映拨付和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1985年起,改
进和简化地方基建支出预算拨款管理,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提前半年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由
建设银行严格按计划拨付、监督使用。对上半年无存款的单位,不批计划;上半年已经批准计
划,而建设单位自筹存款不足的项目,将超过自筹存款的计划投资指标按项目隶属关系逐级报
省平衡处理;对已经超过批准计划完成投资的建设单位,督促其按规定程序报请追加计划,在
未调整前,暂停拨款。1995年以后,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不再办理地方级基本建设
拨款业务。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经办地方级基本建设拨款期间,办理拨款总额16130.3
万元。其中,省级基建限额拨款6279.4万元、机动财力拨款625.4万元、挖潜改造拨款105万元、
地县级拨款9120.5万元(基建限额拨款8231.7万元、机动财力拨款533万元、挖潜改造拨款355.8
万地)。

   1968~1994年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办理地方级基本建设拨款情况表

  表4-3-4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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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勘探基本建设拨款1980年,国家规定地质勘探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统一实行拨款
限额管理。是年, 地质部指令从预算内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拨款221.3
万元,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地质勘探拨款办法》,按照年度地质勘探拨款
计划,设计批准文件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
区中心支行承办拨款,实行分月预支、季末结算,监督使用。1981年,办理黑龙江省拨款218.9
万元。至年1993年,累计办理中央地质勘探限额经费拨款3519.3万元。其中,为黑龙江省地质
五队拨款540.2万元,为00513部队拨款541万元,为武警黄金第三支队拨款2438.1 万元。1994
年后,没有地质勘探经费拨款任务。

  1980~1993年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办理中央地质勘探限额拨款情况表

  表4-3-5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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