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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本建设贷款

第二节 基本建设贷款



  

  1979年8月, 国务院颁布《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首批试点中,大兴安岭地区未被列
入国家和黑龙江省的试点地区。1981 年,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根据总行
《关于拨款和贷款掌握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全区中央直属项目和地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拨
改贷”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对照贷款条件,鼓励建设单位冲破习惯势力的阻碍,对有偿还能
力的单位实行拨款改贷款。是年,6户建设单位签定贷款合同,发放基本建设贷款80 万元。其
中,中央级基建贷款40万元,贷款单位为开发呼玛县东大沟金矿的00513 部队;地方基建材料
储备贷款22万元,贷款单位是大兴安岭地区城建局;县级企业储备材料贷款18万元,贷款单位
分别是呼玛县第二工程处和加格达奇区工程队、建筑材料厂、副食五场建筑工程队。当年回收
贷款32万元,年末贷款余额48万元。是为“拨改贷”后的第一笔贷款。1984年签定基本建设贷
款合同41份,发放贷款总额4747万元,是1981年的59.3倍。收回贷款2017万元,是年末,贷款
余额3073万元。

   1981~1994年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财政资金基本建设贷款情况表

  表4-3-6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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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4月,遵照国家计委、 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
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和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拨改贷”几个问题的通知》
要求,派出2个工作组,深入10 个部门,进行为时一个月的调查研究,制定了全面实行“拨改
贷”的具体工作方案,在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和林业部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的积极支持下,是年,
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地方预算基建拨款、煤代油基建拨款、地方机动财力基建拨款全部
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签定基本建设贷款合同63份,放出贷款总额11678 万元。其中,中
央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贷款11160万元(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及下属单位3420 万元、铁道部十三
工程局7482万元、呼玛金矿局258万元),占全年基本建设贷款总额的95.6%;地方级预算基本
建设贷款484万元;地方机动财力基本建设贷款34 万元。止1994年,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
区分行累计发放财政资金基本建设贷款73979万元,收回贷款34937万元,是年年末贷款余额39042
万元。各贷款户利用这些贷款,进行林产工业、森林经营、城镇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
建设。从1995年起,为促进国有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变,国务院决定,中国建设银行
经营管理的中央、地方基建贷款交由国家开发银行经办。

  1990年,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用自营信贷资金175 万元,发放过一笔期限
为10年的基本建设长期贷款。是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第一次发放“建
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1635万元。这项贷款为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受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
国家信贷计划双重控制,贷款期较长。资金最初由建设银行总行供应,1993年开始,由中国建
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部分供应。是年发放“建设银行贷款”(信贷资金贷款)总额6110万元。
1995年后,全部由自营信贷资金解决。截止2002年,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累计发放
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贷款23722万元,收回贷款13389万元,年末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贷款余额为10333
万元。

   1990~2002年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专(商)业银行
  机构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贷款情况表

  表4-3-7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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