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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地产贷款

第一节 房地产贷款



  

  1955年,呼玛县接收山东移民。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根据县人民政府要求,按每户修
建住房需250元,为90户从山东省迁来的移民筹措住房贷款指标22500元,实际贷出13200元。
这是大兴安岭地区历史上的第一笔住房贷款。此后,银行机构再没有办理这项业务。

  1990年,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制度改革开始启动。是年9 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
区中心支行率先成立房地产信贷部,向33户贷款户发放房改贷款252 万元。这是大兴安岭地区
改革开放以来,专业银行机构发放的第一笔房地产贷款。

  1991年,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向大兴安岭地区下达的1600万元的房改贷款
指标,全年向187户贷款户发放贷款1414万元,收回816万元,年末贷款余额850万元。1992年,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制定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集资
建房、公房租金调整和补贴、优惠出售公有旧住房及新房新制度等5 个方面的试行办法,并授
权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承办相关金融业务。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不失时
机地呈请黑龙江省分行批准,增编52名员工,经过2 期业务培训,充实到地、县(区)两级房
地产信贷部门;投资80多万元建立覆盖全地区房改金融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网络,开展归集住
房公积金的电算化业务;制定《房地产信贷部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房地产存、贷款管理暂
行办法》、《住房公积金帐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等与房改工作相配套的金融服务制度和办法。
是年,对436户发放住房贷款3296万元,收回贷款2196万元,年末贷款余额1950万元。1993年,
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成立房地产信贷部,是年发放房地产贷款716 万元。2000年,中国
农业银行加格达奇支行开办住房贷款业务,是年为35户贷款1505万元,收回31万元,年末贷款
余额1474万元。至2002年末,大兴安岭地区办理房地产贷款业务的3家商业银行累计为5348 户
发放房地产贷款46923万元,按期收回32439万元。贷款余额14484 万元,其中,工商银行大兴
安岭分行2097万元、农业银行加格达奇支行4810万元、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7577万元。

   1990~2002年国有专(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支)行发放房地产贷款情况表

  表4-4-1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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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商品房开发工程在大兴安岭地区兴起。1998年8月20日, 建设
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开办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成为全地区开办这一业务的首家商业
银行机构。是年有5户以所购房产为抵押,获得贷款12 万元。在商业银行同业竞争中,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的分支机构都开办住房按揭贷款业务。2002年
末,全区4家商业银行机构为1714户办理按揭住房贷款,贷款余额6369 万元。是年,大兴安岭
地区人均住房面积14.1平方米,比1992年住房制度改革启动时的7.9平方米增加6.2平方米。

  1998~2002年国有商业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支)行发放住房按揭贷款情况表

  表4-4-2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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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2002年国有商业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支)行发放住房按揭贷款情况表(续表)

  表4-4-2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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