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贷款审批
第一节 贷款审批
1952年至1957年,呼玛县支行按照黑河地区中心支行下达包括信贷计划在内的业务收支计
划,对国营工商企业,按流动资金定额的15~30% 发放贷款;对农村贷款贷给谁由民主评议决
定。
1959年起,按照“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企
业流动资金由银行包下来,企业原来的财政拨款转为银行贷款,计收利息。这种“单轨制”的
资金供应方式,扩大了信贷差额,1962年7 月又改为“双轨制”。其时,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
支行向中心支行逐月上报存款、贷款差额,存款额大于贷款额,中心支行批准增加贷款指标,
各项贷款资金可以相互调剂。呼玛县曾用增加的贷款在农村搞了一些小型基本建设项目。1963
年2 月起,按照“银行工作六条”规定,加强信贷指标管理,各项信贷计划上报至人民银行黑
河地区中心支行,然后汇总上报黑龙江省分行。1963年,黑龙江省把林办商业贷款计划纳入林
业信贷计划后,林区商业贷款与林业局贷款指标可以调剂使用。
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成立后。按照规定,信贷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统一编制,需要追加计划由企业和银行联合上报、下批。“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人民银
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仍然坚持以营运森工企业为主的信贷资金,保证大兴安岭林区开发全
面进行。1976年,执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中央企业的信贷计划指
标实行中央和地方共管,季度指标由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按季下达,大兴安岭地区中心
支行从实际出发向基层支行下达指标。
1980 年起, 按照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改变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信贷资金实行
“差额控制、按比例管理”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对中短期设备贷款的
审批权限为30万元,县(区)支行的审批权限为10万元。1983年起,执行信贷差额包干计划管
理办法,由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下批项目计划。大兴安岭地区存贷差额不大,下批项目很少。
1985年,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按照“控制信贷规模、控制货币投放”精神,
建立健全贷款审批制度23条,采取先清收后审批的办法,严格贷款管理,是年6 月末完成上级
下达的全年压缩各项贷款任务。全年实现工业信贷挖潜贷款1074万元,与企业共同处理流动资
金损失,实际核销损失额447万元,其中,森工企业418万元,地方企业29万元。中国建设银行
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在基本建设资金由拨款改贷款后,对工程项目贷款实施“贷前调查、贷中检
查、贷后审查”的管理制度。
1988年后,各专(商)业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支)行都成立了由行长任主任的贷款审批
委员会,定期例会,集体审批贷款的各项程序和额度。1994 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
区中心支行组织辖内各商业银行贯彻新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按各自主管上级行核定的负
债比例对各商业银行实施按月按季监管,贷款审批工作进入了新阶段。截止2002年末,大兴安
岭地区4家商业银行机构审贷例会1076次,审批1313笔贷款,总额561451 万元。其中,工商银
行大兴安岭分行审贷倒会611次、审批金额94784万元;农业银行加格达奇支行审贷例会60次,
审批金额19111万元;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审贷倒会54次,审批金额37550万元;建设银
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审贷倒会351次,审批金额410006万元。
1985~2002年国有专(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支)行贷款审批情况表
表4-5-1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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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2002年国有专(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支)行贷款审批情况表(续表)
表4-5-1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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