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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贷款清理

第三节 贷款清理



  

  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办事处在开办贷款业务的同时,就把贷款清理工作作为头等
重要工作。在农民申请贷款时,要用“自报”、“评议”、“干部审查”等方式约定还款日期,
促其届时偿还。1953 年,按清贷工作方案要求, “在清收贷款时,纠正个别农民向资本主义
发展的倾向。坚持防止逼债,该收的必收,不该收的,决不强迫”。逐年发放的农业贷款,扶
助广大农民普遍增添了新式农具和畜力,为困难农户及时解决了籽种、口粮、马料等方面的困
难,保证了生产任务的完成和粮食的丰收,推动了农业合作化运动,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在清收贷款过程中,也遇到许多实际困难,使贷款余额不断增加。1962年,中国人民银行呼玛
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历年农业贷款的办法,认真清理农业贷款。是年,按政策规
定,经批准豁免农业贷款48.2万元。在清理工商贷款过程中,为国家“守计划、把口子”,坚
持“桥归桥,路归路”的原则, 深入企业,及时收回不按政策办事的企业贷款154931元,对7
户违反“五不准”企业,给予停止信贷的制裁。1964年,信贷员曹善成发现呼玛县百货批发站
有近百万元有问题商品,及时到百货批发站和保管员、记帐员一起劳动3 个月,清仓查货,帮
助企业及时处理有问题商品231种,总价值133421 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受极
“左”路线干扰,贷款清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被批判为“管、卡、压”,挤占贷款资金,不
按时还本付息现象时有发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银行及时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充实
加强信贷力量,一手抓贷款的及时发放,支持发展生产;一手抓贷款清理清收。1980至1984年
累计清理不良贷款1820万元,其中8户森工企业不良贷款余额为1500 万元,比清理前的不良贷
款余额下降22%。 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经营的贷款业务全部交由中国
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经营。是年,清收挪用贷款114 万元。1986年,在全区开展清
理拖欠贷款工作,采取“清、贷结合,少贷多清”的办法,全辖各基层行处发出催收托收函件
715件,收回欠款1000多万元,清理挪用款项735万元。1987年,对处于破产状况的企业果断采
取“斧底抽薪”的措施,停止增加新贷款,追回老贷款。1988年后,各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
变,贷款领域不断延伸拓宽,贷款种类不断增加,贷款风险随之加大。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
单位把清收挪用贷款工作列为贷款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银企合作,各贷款银行每年巡回
检查各贷款企业贷款资金使用情况,为企业“开方下药”,促其加强管理,开拓市场,提高经
济效益及时还贷,主动为确有困难的企业办理贷款展期。在全区森工企业被“三角债”缠绕最
困难年间,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贷款企业主管部门,及时通报资金形势和使用情况,取
得理解和支持,把政府行为与银行作用结合起来,强化贷款清理。1990年,大兴安岭地区从行
署到所辖各县(区)都成立了清理资金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事机构。是年2 月,中共大兴安
岭地委、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召开全区金融工作会议,制定并实施控制预付款、清理资金往
来拖欠等6个办法,为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期间的企业减负。1998年至2002 年,实施天然林保
护工程,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为大兴安岭地区冲减、冲销逾、呆、
滞贷款本金和利息36452.8 万元。成立法律顾问室,用法律手段保护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依
法对116起拖欠贷款,规避法律责任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105起胜诉。通过生效的法律判决,
清收不良贷款1567万元。其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胜诉2起,清回51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胜诉56起,清回819 万元;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胜诉45起,
清回贷款647万元;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胜诉2起,清回贷款50万元。止2002年,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不良贷款余额23386万元,占比51.9%,比上年上升2.4个百分点;
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不良贷款余额8866万元,占比9%,比上年下降1.7 个百分点;中国
农业银行加格达奇支行不良贷款余额4331万元,占比17.3%,比上年下降1个百分点;中国银行
大兴安岭地区分行不良贷款余额3074万元,占比10.5%,比上年下降3.5个百分点,中国建设银
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不良贷款余额13946万元,占比19.6%,比上年下降0.4 个百分点。农村、
城市信用合作社系统不良贷款余额3663万元,占比20%,比上年下降7个百分点。

   1985~2002年国有政策性、专(商)业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支)行
清理不良贷款情况表

  表4-5-3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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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2002年大兴安岭地区银行、非银行机构不良贷款余额统计表
表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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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当年不良贷款余额/当年贷款余额×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