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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央银行贷款

第四节 中央银行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前,大兴安岭地区只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家专业银
行机构,承担基本建设拨款和对基本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能,不办理营业性金融业务。中国
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成立后,通过自身承担的央行职能调控货币供应量,保证了大兴安
岭地区的金融稳定,经济发展的需要。1984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充分
发挥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发行的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成为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信用“总
闸门”和最终贷款者。严格审批金融机构的贷款(再贷款)申请,调节货币供应量,防范和化
解金融风险。1987年3月15日,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同意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
岭地区中心支行的贷款请求,贷给人民币200万元,限期1个月内还清。这是大兴安岭地区金融
机构向中央银行的第一笔再贷款。4月1日,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向人民银行申请贷
款1500万元,期限3个月。是年,加格达奇区农村信用社申请第一笔再贷款50万元。3家金融机
构的第一笔再贷款合计为1750万元,都在期限内结清本息。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
中心支行不断加强“再贷款”这一宏观调控职能,适时对辖内金融机构办理不同期限、不同额
度的再贷款业务。1992年,是再贷款额度最多的一年,金额达23561 万元。止1997年,除中国
农业银行加格达奇支行没有办理再贷款外,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累计办理再贷
款109536万元,其中向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贷出78674 万元、向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
贷出8550万元、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贷出20000 万元、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出2312万
元。都在期限内还清本息。1998年至2002年,大兴安岭地区金融机构没有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贷
款。

   1985~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办理中央银行贷款情况表

  表4-5-5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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