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代办保险业务
第三节 代办保险业务
代办财产保险1992年5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
区中心支公司签订协议,被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均可代办各种财产保险业务,按保险费收入的0.4%
提取代办费用,是为大兴安岭地区最早经营代办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机构。是年末,共办理财
产保险单12份,承保标的额2万元,收取手续费80 元。1993年,按照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
行指示,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为大兴安岭地区内自愿向该公司投
保的保户办理财产保险签单业务。随着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代办财产
保险业务逐年都有所发展。1994年以后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代办的保险业务种类主要有:
银行财产险、银行机动车险及附加险、新建货运企业的财产保险及车辆保险。止2002年末,累
计代办财产保险签单63份,收取保险费64万元,代办费收入2560元。
代办人身保险1992年,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中心
支公司签订代办保险业务协议时,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合一经营。因此,也同时代办人身保险
业务。1994年5 月,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签订的在系统内为其代办人身
保险业务的协议,为平安保险公司代办人身保险业务。止1995年末,工商银行系统全辖共代办
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签单520份,累计收取保险费63 万元,代办费收入2520 元。1996 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业经营,大兴安岭地区保险机构分设
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工商银行
大兴安岭分行继续代办财产保险业务。2001年10月,根据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与人寿保
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和《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产品工作推销方案》的
要求,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在大兴安岭地区内代理人寿保险的系列产品推销业务,推销的险
种有“家家乐”、“年年福”、“事事达”、“路路顺”、“国寿团体终身寿险”等个人和团
体险种。截止2002年末,全辖共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代办各类人身保险签单58份,为中国人寿
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代办各类人身保险签单658份,共收取代办费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