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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同业拆借

第一章 同业拆借




  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专业银行之间可以
利用资金的行际差、地区差和时间差进行同业拆借。是年起,大兴安岭地区专业银行始有在无
形拆借市场中进行的拆借行为,各自独立地进行信用拆借;1991年8月起,同业拆借以大兴安
岭地区金融市场为中介机构进行交易。1997年10月,大兴安岭地区金融市场撤销后,再没有发
生过同业折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