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拆借品种和回收
第二节 拆借品种和回收
1990年前,国有专(商)业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支)行同业拆借期限(品种)缺乏统一
规范,拆借期偏长。1987年,拆出资金总额18345万元,其中,拆借期限在4个月以内的,一笔
没有;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为700万元,占3.8%;1年以上2年以内的为10860万元,占59.2%;其
它长期限拆借的占37%,拆借期限最长的为4年。拆借单位将拆入资金长期占用,拆出资金不能
按期收回,埋下了风险隐患。1990年,《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颁布后,开始对同业折借市
场进行整顿。在清理整顿同业拆借市场中,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的严历批评。是
年8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在上报总行的报告中曾两次例举大兴安岭地区在同业
拆借业务上存在的问题,其一:“富裕县工商银行1987年从大兴安岭地区工商银行拆入资金700
万元,其中有500 万元用于黑龙江造纸厂第二期改造工程的贷款”。其二:“大兴安岭地区建
设银行拆给河南省杞县建设银行250 万元,合同期限是两年,这样长的期限,完全违背了同业
拆借的有关规定,也为日后收回资金埋下了隐患”。至1992年底,大兴安岭地区没有按期收回
的拆出资金达4413.8万元。1993年8月6日,大兴安岭地区金融工作会议贯彻国务院对金融系统
“约法三章”,针对大兴安岭地区金融市场的实际,决定各金融机构停止一切资金拆借活动,
各专业银行分(支)行负责清理收回拆出资金,对在期限内不能收回的要逐笔登记造册,说明
原因,提出措施。会后,大兴安岭地区成立以副专员朱玉桥为组长的整顿金融秩序、清理“三
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资金管理科,各专业银行分(支)
行也成立了相应的由行长亲自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半个月内,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连
续派出4个工作组分赴省内外清收资金。8月20日,收回拆借资金2018.8万元,仍有2395万元尚
未清回,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2145 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250万
元。形成了银行自身的不良资产。经过连续5年的不间断清理,拆出资金全部清回。1998年至2002
年,大兴安岭地区同业拆借市场没有发生交易业务。
1993~1997年国有专(商)业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支)行清理拆出资金成果表
表6-1-2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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