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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外汇调剂

第二章 外汇调剂




  1980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在《关于试办外汇调剂工作的通知》中,允许由
中国银行在一些地区办理外汇调剂工作,调剂外汇属于现汇。1985年以前,大兴安岭地区只有
黄金公司交售黄金时,按国家规定,每交售给国家一两(31.25克)黄金,可分得留成外汇134.18
美元,每年所得留成外汇均被黑龙江省黄金公司以1美元额度按人民币7.869元的比价全部买去。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开始建立留成外汇申请审批制度,负责外汇留成工作,
办理和审查监督留成外汇的调拨和使用,为有外汇额度的企事业单位开立外汇账户。随着大兴
安岭地区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超额度外的外汇需求逐年增加,为解决单位间外汇余缺,迫切
需要开办外汇调剂业务。1988年10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外汇调剂中心大兴安岭地
区代办处成立,获得黑龙江省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办理外汇调剂业务许可证,成为大兴安岭地区
外汇调剂交易场所。1998年12月1日, 国家规定取消外汇调剂业务,大兴安岭地区外汇调剂代
办处随之撤销。正常的外汇买卖业务转由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