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居民外汇调剂
第二节 居民外汇调剂
1991年12月1日, 按照国务院《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
法》,黑龙江省开办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结合省内实际情况作
出15项具体规定,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等媒体广泛宣传。明确了中国银行各市、地分行代各
市、地外汇调剂中心、代办处办理买入境内居民外汇业务,卖出外汇由各市、地外汇调剂中心
代办处审批。黑龙江省统一从是年12月11日起办理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业务。大兴安岭地区外汇
调剂代办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要求,经过业务准备,按时办理。12月20日,大
兴安岭地区外汇调剂代办处经审核,同意呼中区居民牛世满用人民币买入2000美元,这是大兴
安岭地区第一笔居民外汇调剂业务。1992年,大兴安岭地区外汇调剂代办处审批居民个人买入
外汇调剂业务24笔,成交总金额39.6万美元;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买入居民个人外汇10
笔、11万美元。1993年,大兴安岭外汇调剂代办处批准居民个人买入外汇20 笔,35300美元;
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买入居民个人外汇16笔、12万美元。外汇调剂为大兴安岭人民从边
远林区走向世界,出国留学、旅游提供了方便。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外汇体制改革,外汇实
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度,不再办理居民间外汇调剂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