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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下序

第七篇 保险

篇下序




  清光绪(1875~1908年)年间,中外保险业逐步进入黑龙江地区,集中于哈尔滨一埠。中
华民国初年,在保险业务的激烈竞争中,华商保险业务受排挤,被迫向境内市县伸展。大兴安
岭地区地处边远,交通不便,直至东北沦陷时期都没有建立保险业的分支机构。抗日战争胜利
后,东北人民政府接管官僚资本保险公司,整顿改造私营保险公司,创办人民保险事业。1949
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迅速在全国各地建立分支机构。1953年,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黑河地区支公司派杨占歧、张贵红驻呼玛县办理国营企业强制保险、公
民个人财产保险和农村牲畜保险业务。这是今大兴安岭最早开办的保险业务。

  1958年10月,按国务院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4月,国务院决定“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81年5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黑
龙江省分行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增设保险科,对外
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支公司牌子。当年即在加格达奇开办企业财产保险、汽车及
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并在部分林业局开办以外运商品材为主的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等4 个险种
业务。1982年1月, 正式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支公司,在人民银行县(区)支
行内设立保险股,承办当地保险业务。1983年8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
司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接受省分公司的垂直领导。是年,开办的险种增加到9 个。1985年,
中心支公司增设人身保险科,大兴安岭地区始有人身保险机构。办理,财产保险同时,也经办
人身保险业。1996年4月以后分业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专营财产保险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专营人身保险业,保险业进入了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