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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财产保险

第一章 财产保险




  大兴安岭地区保险业务从财产保险业务开始。1953至195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河地区
支公司派员在呼玛县办理有关财产保险,共签单1300份,累计险费收入2.4 万元。因火灾、水
灾受损,理赔4950元,赔付率20.6%。 1981年起,大兴安岭地区各县、区(林业局)先后开办
财产保险业务,险类险种不断拓展。防灾防损和对巨灾巨损的及时赔付,为大兴安岭地区经济
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