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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产损失保险

第一节 财产损失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198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支公司对第一户投保企业加格达奇
区红旗街道铁木加工厂办理企业财务保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关于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
务的规定,对该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账外财产总值121 万元作为保险标的,其中,流
动资产按企业会计账面实际数承保,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承保,加成比例为20%; 承担的
保险责任较50年代实行财产强制保险时增加“海啸”和天空飞行物体或陨石坠落两项,除外责
任增加“核子辐射和污染”1项;按投保财产总值的2‰收缴保险费2420元。其时,社会上对保
险事业还相当陌生甚至还有误解,自愿参加保险的企业不多。是年底,只承保44户小企业,投
保额为1279万元,收取保险费2.9万元。

  1982年3月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支公司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开展保险业务,
逐步建立我国经济补偿制度, 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 安定人民生活,减少社会财富损失
的重要指示,深入森工企业和地方集体企业,宣传保险在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普及
保险基本知识,收到积极效果。是年4月, 呼中林业局率先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缴纳保险费20
万元,是大兴安岭地区自愿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的第一家大型森工企业。随后,松岭、新林、塔
河、十八站、阿木尔、图强、西林吉等7个林业局及其它115户中小企业相继自愿投保企业财产
保险。是年122户参保企业的保险财产总额58765万元,收入保险费101.7 万元。1983年,承保
企业财产总额61714万元,比上年增加2949万元。保险费收入111万元,较上年增长9%。

  198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将服务领域由城镇向农村延伸。塔河
县支公司率先在依西肯乡建立保险代办所,在乡政府支持下,开办农村企业财产保险。是年,
承保6户农村集体企业财产总额271万元,保险费收入2.7 万元。呼玛县、漠河县和加格达奇区
支公司也相继开办农村企业财产保险。1988年,全系统推行“两包一挂”(包利润、包费用与
4项影响经济效益的指标挂钩)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制。 一线员工主动上门服务,加大宣传力
度,动员未参保企业积极参加财产保险;对已投保企业实行足额承保或加成承保,同时根据黑
龙江省分公司的指示,对塔河、漠河两县内的企业财产保费率上浮20%~50%,增收保险费30多
万元。是年末,全地区承保企业财产总额137402.2万元,其中对国有、集体和私有企业财产的
承保总额超过10亿元,达137085万元,对农村企业财产保险总额317.2 万元。国有集体和私有
企业财产保险费收入371.4 万元,比上年增加119.9万元;农村企业财产保险费收入3.7万元,
比上年增加了23%。 1989年,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投保企业全部保险费支
出可以列入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管理体制,扩大
服务领域,提高经济效益”。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按照黑龙江省分公司的统一部署,落实
国务院指示精神,全力扩大承保范围。是年末,承保的国有、集体和私有企业476 户,比上年
增加175户。承保的农村企业292户,比上年增加278户;承保企业财产总额158776.8 万元,其
中,国有集体及私有企业财产总额152543万元,比上年增加15458万元,农村企业财产总额6233.8
万元,是上年的19.7倍。保险费收入一举突破500万元大关,达到534.5万元。其中,国有集体
和私有企业财产保险费515.4万元,比上年增加144万元;农村企业财产保险费收入19.1万元,
是上年的5.2倍。至1993年,国有、集体和私有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继续发展,承保总户数983
户,比上年增加218户,承保财产总额连续第3年超20亿元,达267929 万元,保险费收入685.4
万元,比上年增加58.7万元。是年农村企业财产保险跌入低谷,承保企业只有9 户,承保财产
总额58万元,保险费收入4.7万元。农村企业财产保险8年,累计保险费收入45.9万元。

  1994年起,国有集体、私有企业财产保险和农村企业财产保险不再分别统计,统一为企业
财产保险。

  1996年,大兴安岭地区保险公司为支持森工企业的发展,经黑龙江省公司批准,对参保的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实行“30%固定赔付率”的优惠政策,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户数增加到1159
户,保险费收入第一年突破900万元,实现978万元。

  1998年起,对森工企业的保险费收缴采取分期交费办法,减轻了被保企业一次性交费的压
力。止2002年末,累计办理企业财产保险签单14367份,承保财产总额5327396.2万元,保险费
收入12137.5万元。其中,办理国有、集体及私有企业财产保险签单13592份,承保财产总额5315890
万元,保费收入12091.6万元;办理农村企业财产保险签单775份,承保财产总额11506.2万元,
保费收入45.9万元。

   1981~200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办理企业财产保险情况表

  表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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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200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办理企业财产保险情况表(续表)

  表7-1-1

0000149;[/$$p]

  家庭财产保险195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河地区支公司在呼玛县开办过家庭财产保险业
务,称之谓“小额火险”。当时人民生活水平不高,保险意识不浓,承保的户数及财产金额廖
廖无几。1958年该项业务停办。

  1981年5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支公司以城乡居民家庭为服务对象, 在加格
达奇小规模试办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承保范围为座落或存放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服装、床上用
品、家具、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非机动交通工具及房屋、室内附属设备等生活资
料;对金银珠宝、古董、字画、花鸟鱼及其它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不作为保险标的。发生保险
责任范围内损失仍采用20世纪50年代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根据实际损失的数量和程度加合理
的施救、保护费用计算赔款,最高以不超过保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是年7月, 居民李振富
成为第一个自愿投保户,承保家庭财产金额1900元,核收保险费8.7 元。全年承保44户的家庭
财产共6.5万元,收入保险费300元。1982年起,人民银行各县、区支行内设的保险股相继开办
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并统一按黑龙江省分公司修订后的新条款,增加了“龙卷风”、“冰凌”、
“泥石流”等保险责任。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设附加盗窃险条款。保险责任除约定的一
般灾害事故外,凡因盗窃所致家庭财产损失,也给予经济损失补偿,受到城乡居民,特别是双
职工家庭的普遍欢迎。是年2月5日,按黑龙江省分公司会同省总工会、公安厅《关于积极开办
家庭财产保险和附加盗窃险的联合通知》精神,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采取保险业务人员
自办和公安派出所、街道居民委员会代办等形式,使这项业务迅速发展。是年末,全地区参加
家庭财产保险195户,承保财产总额20.7万元,收入保险费1000元。1984年3月起,拓展家庭财
产保险业务,陆续开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业务、石油液化汽罐爆炸火灾保险业务、自行车失窃
保险业务(开办不久即停办)等新险种业务。是年末,参加家庭财产保险的户数达到1052户,
承保财产总额188.1万元,保险费收入首次超万元,达到1.5万元。其中,参加普通家庭财产保
险户912户,比上年增加524户,承保财产总额153.1万元,是上年的2.6倍,保险费收入8000元,
是上年的2.6倍。参加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户140户,承保财产额35万元,保险费收入7000元。

  1985年,呼玛县支公司会同工商银行呼玛县支行把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向农村发展。委托各
乡银行营业所代办,在金山、兴华、白银纳、韩家园、兴隆、三卡、荣边等乡的农户中开办家
庭财产保险,是年有174户农民家庭参保。1986年,呼玛、漠河、塔河3县支公司,先后开办农
村家庭房屋定额保险业务。吸引新建住房的农户投保。在1987年“5·6”特大森林火灾中受灾
的居民家庭中,凡是参加家庭财产保险的家庭都得到了及时足额的财产损失补偿。参加保险确
有好处的客观事实,大大推动了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各地一度出现群众排队办保险的场
面,尤其是受灾惨重的漠河、塔河两县家庭自愿投保财产保险的户数成倍增长。1988年末,漠
河县城乡居民参加家庭财产保险户数5212户,是1986年926户的5.6倍,保险费收入由1986年的
9000元增加到10.7万元;塔河县投保5623户,是1986年580户的9.7倍,保险费收入亦由6000元
增加到7万元。

  199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开办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业务,期
限为10年。这种保险兼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双重性质,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办法与一
年期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相同,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不同:城镇居民一般以1万元为1份,农村居民
一般以2000元为1份,按保险金额的33.6‰ 收取保险储金,投保时一次缴清,保险费按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利率折算。是年,参加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的3017户,承保财产总额4800.1万
元,收取保险储金161.4万元。至1992年,参加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共8730户,承保财产总额13967.6
万元,保险费收入234.2万元。1993年,起停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至1999 年,参加长效还本
家庭财产保险户累计13438户,承保财产总额42602.1万元,收取储金783.9 万元。2000年起,
停办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截止2002年,大兴安岭地区参加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户数累计243570
户,承保财产总额275067.2万元,保险费收入781.73万元。

1981~200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办理家庭财产保险情况表

表7-1-2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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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运输保险境内开办最早的货物运输保险类的险种是铁路木材运输保险。1981年,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先后同塔河、新林、呼中3 个林业局协商,由其木材销售科代办
商品材铁路木材运输保险业务。是年8 月,塔河支公司委托塔河林业局木材销售科代办由塔河
站运往佳木斯800 立方米商品材的铁路木材运输保险,保险金额按原木销售价加运杂费计算,
保险费的计算执行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制定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收
取保险费700 元,这是大兴安岭地区第一笔铁路木材运输保险业务。是年起,大兴安岭林业管
理局所辖各林业局都相继在对外埠销售木材的同时,为客户办理此项保险业务。在代办过程中,
为方便代理单位计收保险费,将原来按“本省、邻省、隔省”三个档次计费简化为“省内、省
外”两个档次计费。1981年,办理省内、省外铁路木材运输保险6002 件,保险总金额11795万
元,净收取保险费4.8万元,占当年保险费总收入的57.8%。自此,各保险支公司承办铁路木材
运输保险业务,都由所在地林业局木材销售科代办,保费收入由林业局财务科定期转入承办的
保险支公司账户。

  1985年,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开办零担货物保价保险,并与加格达奇铁路分
局制定铁路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具体办法,明确加格达奇铁路分局管辖的大兴安岭地区境内30多
个车站代办零担货物及客运行李、包裹等保价保险业务。

  货主在办理托运时,按托运物品货价的2%缴纳保险费。是年,共办理零担货物保价保险481
件,承保总金额2949万元,扣除代办费后,净收入保险费4.5万元。这项业务连续办了9年,累
计办理零担货物保价保险45368件、承保总金额55678万元、净收入保险费194.4万元。是年8月,
呼玛、漠河两县保险支公司根据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省航运局开办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
险业务要求,开办通过黑龙江水路运输商品木材的水路运输保险业务,受到沿江各林业局及木
材用户的普遍欢迎。至年底,办理水路木材运输保险16件,承保总金额3180万元,保险费收入
1.5万元。截止2002 年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累计承办铁路、水路木材运输保
险661074件,承保总金额2072295万元。收入保费1884.4万元。其中,办理铁路木材运输保险656586
件,承保总金额1977907万元,收入保险费1635.8万元;办理水路木材运输保险4488 件、承保
总金额94388万元,收入保险费248.6万元。

   1981~200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情况表

  表7-1-3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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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200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情况表(续表)

  表7-1-3 单位:万元

0000152;[/$$p]

  运输工具保险195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在呼玛县开办船舶自愿保险,这
是今大兴安岭地区最早办理的运输工具保险业务。1981年6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
区支公司根据国内汽车保险试行条款规定,在加格达奇范围内办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及第三者
责任保险。首批保险标的是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中国人
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3个单位的21台汽车。承保总金额33 万元,收入保险费6000
元。1982年4月起,合并执行《城镇居民私有机动车辆保险暂行办法》和 《国内汽车保险试行
条款》,保险费率按14个号次,在计算承保金额时,公有车辆按账面原值投保;对车况较好,
且其所有者合法的私有车辆,按折旧后的净值投保。保险费依据客车座位、货车吨位、车辆价
值和使用性质综合确定,总体分4 个档次收费。私有车辆收费率最高,专业运输车辆其次,工
商企业用车居第三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用车最低。1983年,全地区共承保各类车辆4148台,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用车831台、企业用车3317台。收入保险费101.3万元。1984年3月1日起,
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将“汽车保险”改为包括农村使用的各型拖拉机在
内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号次由原来规定的14个增加到17个;自用类车辆损失险费率由原
来的5‰降至为4‰,责任范围不变;各型拖拉机的第三者责任险实行固定保费,比原来条款规
定的降低40%左右,同时扩大保险责任,制定短期费率。是年4月,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
江省分公司和黑龙江省交通监理局联合通知要求,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由各县、区的交通监理部
门代办,并按实收保险费的2%计提代办费;按照黑龙江省公司与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开展农
用拖拉机保险业务的通知要求,呼玛县、漠河县、塔河县和加格达奇区农机监理部门协助保险
公司代办拖拉机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司乘人员意外伤害险,并按实收保险费的3%计提代办
费。1986年7月1日起,执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新条款。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分公司制定的车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较总公司1986 年条款规定的上浮20%,并新增
玻璃单独破碎险、全车失窃特约保险两个附加条款,保户在投保车损险的前提下可选择投保附
加险,使其财产安全更有保障。1990年,根据黑龙江省分公司指示,机动车辆保险统一执行总
公司修订的相关条款和费率标准。在保险责任范围方面有所扩大,缩小了除外责任,同时费率
有所下降。车辆使用性质分为4 类:机关自用、企业自用、营业运输和个人承包运输。费率号
次为16个,国产与进口车辆损失险费率相同,基本费率不同。第三者责任保险分为一次性赔偿
限额2万元、5万元和无限额3种,收取固定保险费,提高赔偿标准,由投保人自行选择。至200
2年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共办理机动车辆保险125909 (台)次,其中,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汽车保险24389件(台)次,企业自用汽车72972件台(次)、营业运输汽车9156
件台(次)、承包运输汽车6915 件台(次),还有农用拖拉机12477件台(次),累计收入保
险费13603.2万元。其中,承办的各类汽车保险费收入13550.8万元,承办的农用拖拉机保险费
收入52.4万元。支出代办汽车保险费用109.1万元。支出代办农用拖拉机保险费用1.5万元。

   1981~200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办理运输工具保险情况表

  表7-1-4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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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200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办理运输工具保险情况表(续表)

  表7-1-4 单位:万元

0000154;[/$$p]

  农业损失保险农业损失保险是一种承担大风险的险种。大兴安岭地处高纬度,气候恶劣,
全年无霜期仅有70~80天左右,农业发展相当艰难。195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河地区支公
司在呼玛县金山乡、荣边乡开办过大牲畜保险。

  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1982年5 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在呼玛县试
办养殖业保险,承保生猪86头,收入保险费271元,保险期内因保险责任理赔付款432元,赔付
率高达159%。1986年,呼玛县支公司支持农民饲养生猪,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修改关于生猪保
险试行条款中的保险类、费率等部分内容,经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报请黑龙江省分公司批
准后,协商县畜牧总站代办,试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保费收入三七分成、赔款支出三七分
摊)的联合承保办法,当年承保生猪246头,收保险费688元,保险期内理赔付款420 元,年末
停办。是年,松岭区保险支公司结合当地实际,以林业局护林队饲养的马匹为标的,开办过一
次大牲畜保险业务,承保护林员坐骑178匹,收入保险费5340元。1987年5月,在试办养殖业保
险业务后,试办种植业保险。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与呼玛县支公司共同研究制定黑龙江省
内第一个玉米作物种植成本保险试行条款,保险责任包括一切自然灾害和病虫害。报经黑龙江
省分公司批准后,选择呼玛县三卡、荣边两乡试办。当年承保玉米种植面积570亩,核定保额2.3
万元,收入保险费911元,保险期内,理赔款支出292元。1991年,漠河县支公司经地区中心支
公司同意,在黑龙江上游先锋岛试办小麦作物收获保险,承担自种植之日起直至收获期间因自
然灾害造成损失的经济补偿责任。当年承保小麦种植面积580亩,收取保险费3900 元。生长期
长势喜人,不料雨季江水猛涨,小麦田被江水浸泡时间过长,致使大面积减产,造成重大损失,
保险公司信守承诺,支付减产损失赔款2.03万元,赔付率521%。因难于适应承保必有盈利的商
业化经营原则,自1993年起,停办农业损失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