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责任保险
第二节 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1981年,中共大兴安岭地委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及林业管理局机关等单
位,投保汽车损失保险的同时,为驾驶员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国内汽车保险试行条款》
规定,保险方承担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主要指碰撞),致使他人遭
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为切实保障受害方的经济权益,对第三者责任方面的赔偿
金,不受限制,可连续负责到保险期满。是年末,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21笔,按承保机动车损
失保险保险额的1‰收取保险费2000元。1982年4月起,在全地区全面推开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
全年为4110位汽车驾驶员办理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收入保险费26.1万元。1983年10月,按照国
家经委、交通部关于申请营业运输的车辆,必须事先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才能准予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会同地区交通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落实,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量迅速增加。到年末,办理该项业务4156笔,
其中续保4110笔,新保户46笔,收取保险费33.7万元,比上年增加7.6万元。1984年3月1日起,
按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将汽车保险改为包括农用各型拖拉机在
内的机动车辆保险,对拖拉机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固定保费,每台收取50元,汽车第三者责
任保险费的计收仍按原标准执行。1988年,第三者责任保险费收入实现123.6万元。1990年1月
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新规定,对第三者责任险分为一次性赔偿限额2万元、5万元和无限额3种,
由投保人自行选择,分别收取固定保险费。是年末,第三者责任保险费收入181.7 万元。1991
年末,第三者责任保险费收入突破200万元,实现209.1万元。1992年后,第三者责任保险费收
入直线上升,1997年,达到711.2 万元。1998年后,稍有回落。2000年,第三者责任保险费收
入498.8万元,止200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全辖累计承办第三者责任保险119592
人次,其中续保108736人次,新保10856人次;收取保险费6698.8万元。
产品责任保险为支持和保护地方明星企业稳健经营名牌产品并持续发展,1995 年7月,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提出办理产品责任保险业务的申请获得黑龙江省分
公司批准,指令加格达奇区支公司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条款,物色保
险标的,进行试办。是月,中美合资大兴安岭北芪神保健品有限公司以生产的北芪神保健茶饮
料系列产品为保险标的,投保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加格达奇区保险支公司在承保前,围绕保险
标的作了一系列风险调查,确认符合产品责任保险条件,同意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承诺在一年
保险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缺陷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方赔偿时,由保险方
予以赔偿。同时赔偿因产品质量事故引起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抗辩费及其它保险公司同意赔
偿的费用,限定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被保险方承诺在保险期内,依法经营,加强质量管理,
并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年期限内的保险费10万元。3月5日,双方正式签订保险合同,大兴安岭地
区第一笔产品责任保险完成全部业务程序。第一个保险期限期满后,连续续保,未发生赔偿责
任。至2002年,承办北芪神保健茶系列10种产品责任保险8年,累计收取保险费214.6万元。
雇主责任保险1998年3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根据黑龙江省分公司部署,
按照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开办雇主责任保险业务。成交的第一笔雇主责任保险是加格达奇林业
局以雇主身份向加格达奇区保险支公司投保,按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保险费3.4万元,保险期
为1 年。保险方对被保险方雇员在保单列明的地点从事约定的生产活动过程中,遭受意外而伤
残、死亡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所致伤残、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有关诉讼费用。雇主责
任保险业务开办后,受到社会普遍欢迎和支持,是年末,全地区承保教育、公安、森林调查设
计、林业生产等系统15个单位的雇员11085人,收取保险费87.9 万元。止2002年,保险公司大
兴安岭分公司全辖所有支公司都开办雇主责任保险业务,累计投保单位120个,被承保雇员63626
人次。其中,续保50142人次,新保13484人次;累计收取保险费414.5万元。
1981~200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办理责任保险情况表
表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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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200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办理责任保险情况表(续表)
表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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