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涉外财产保险
第三节 涉外财产保险
1984年7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授权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承办本地区
辖内的涉外保险业务,但出单(保险签单)、核算、理赔权限均属省公司。是年秋,加拿大防
火专家来区考察大兴安岭林区森林防火科研项目。为及时给外国专家提供考察期间的财产及人
身安全保障,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城市保险科(由于业务量很少,未设国外业务科)与外
事部门沟通,以加拿大防火专家自带的特制活动板房、通讯设备等财产为保险标的,按授权范
围办理第一笔涉外财产保险业务。核收保险费1.7万元(人民币),保险期3年。保险期满后,
又办理续保至专家撤离。1987年特大森林火灾后,受重灾的西林吉、图强、阿木尔3 个林业局
利用日本、法国等国家的无偿援助款,进口一批运材汽车。为免除受灾企业后顾之忧,1989年,
漠河县支公司按进口的10台车辆为保险标的,承办涉外保险相关业务,收入保险费1.2 万美元
(按当年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5万元),保险期5年,之后未续保。1990年至2002年期间未办
理涉外财产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