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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理赔

第四章 理赔




  1981年至1996年4月,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案件统一由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审核赔付。

  对1987年震惊中外的大兴安岭“5·6”特大森林火灾、1991年“6·30”特大水灾等几次巨
灾巨损后的高额赔付,虽然使财产保险业长期处于亏损局面,但对受灾后灾区及时恢复生产、
重建家园、安定人民生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社会保障作用。

  1996年5月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独
立承办各自经营的保险理赔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