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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下序

第八篇 外汇

篇下序




  旧中国时期,大兴安岭地区由于沙俄实施经济侵略,加之国内金融混乱,国家货币与地方
货币和俄币之间的兑换比率“毛荒”不断。新中国成立后,在中苏友好时期,黑龙江两岸边民
之间自发易货贸易时有发生,但无现汇往来。1959年,呼玛县参加了黑龙江省统一组织的与苏
联阿穆尔州的边境易货贸易,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地区支行统一结算账务。1961年5 月以后,转
由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外业务部统一办理。1966年后,随着中苏两国关系变化,边境
贸易停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兴安岭地区黄金生产开始新的崛起,按国家规定,交售
一两(31.25克)黄金,可获得134.18 美元的外汇留成。所得留成外汇均被黑龙江省黄金公司
买去。1980年4月以后,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代理中行业务”,承办外汇管
理业务,负责办理辖内的外汇兑换券。1986年,制定大兴安岭地区留成外汇使用申请审批制度。
1987年4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兴安岭分局成立,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赋
予的职责、职能。1990年,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成立后,开办外汇信用和结算业务,大
兴安岭地区的各项外汇业务均在本区内办理,为边远地区的对外开放提供金融服务。

  本篇记述除已在第六篇记述的外汇调剂业务以外的大兴安岭地区所涉的相关外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