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一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1959至1979年间,大兴安岭地区为黑龙江省外贸部门生产过出口产品,无外汇收入。1980
年4 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代理中行业务”办理外汇兑换券兑换,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随着对外开放范围不断扩大,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管理业务量不断增加。1987年
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兴安岭地区分局按国家规定逐年编制并向黑龙江省分局报送大兴安岭地
区国际收支平衡表。1994年8月,大兴安岭地区获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1996 年起,按间接申
报制要求,编制和报送国际收支平衡表;1997年,根据国家新推出的四项直接申报制,编制和
报送国际收支平衡表。止2002年末,大兴安岭地区已连续8年为贸易顺差地区,累计顺差额为498.5
万元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