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非贸易外汇
第二节 非贸易外汇
外汇兑换券1980年4月1日,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并负责境外来华人员的外
币兑换工作。其时大兴安岭地区还未设立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外汇兑换券的兑换、管理业务由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代理,在会计报表中设立“代理中行业务”科目。是年,
兑换人民币(下同)202元。随着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外汇兑换券业务量不断增加,1983年兑
换额突破千元,总额为1513.2元。
1984年,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大兴安岭外汇兑换券的兑换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大
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代理并和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清算。 是年年末, 大兴安岭地区林海宾馆
(北山宾馆前身)获得由黑龙江省外汇管理分局发给的《获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成为
全区第一个收取外汇兑换券的旅游接待单位,共办理外汇兑换券1232元。此后,北山宾馆、漠
河宾馆及漠河县人民政府招待所获得《获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1989年,来大兴安岭考
察旅游的外国人大量增加,外汇兑换券业务量首次超万元,达到17164元。1990年,达到35294
元。止是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在代理外汇兑换券兑换管理业务7 年间,
累计收取外汇兑换券65687 元,按规定和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及时清算。这期间,出现过私自
动用套取外汇兑换券的现象。在全区外汇大检查中,先后查出图强林业局、阿木尔林业局、塔
河县3个招待所私自保存外汇兑换券5658元,其中被私自兑换出1108元,查实后,追回500元,
并给当事人罚款454元人民币的处罚。
1991年起,大兴安岭地区外汇兑换券兑换和管理由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办理。会同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兴安岭分局对全地区收取外汇券单位进行清理,重新核准允许5 家接待单位
继续代理收取外汇券。是年共收兑外汇兑换券11000 元。1993年末,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
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要求,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已发行流通的外汇兑换券可继续
使用,逐步兑回。1994年末,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兑换券停止流通及限期兑回的通告》
规定,外汇兑换券在是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流通,也可以到银行兑换。是年,共收兑外汇兑
换券12000元。止是年末,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4年间共收兑外汇兑换券4.9 万元。1995
年6月30日,外汇兑换券停止流通后,没有发生兑换业务。
1980~1994年大兴安岭地区外汇兑换券收兑情况表
表8-1-3 单位:元
0000172;[/$$p]
1980~1994年大兴安岭地区外汇兑换券收兑情况表(续表)
表8-1-3 单位:元
0000173;[/$$p]
居民外汇在旧中国时期,包括大兴安岭地区在内的黑龙江省全境,居民外汇管理情况已无
资料可考。新中国成立后到1959年,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尚未建立“外币分账”,凡国
外汇入黑龙江的侨汇,均先汇到北京或天津、大连等地的中国银行分行,折成人民币后,再划
往黑龙江向收款人解付。由于省内人民银行机构这一时期只是起到转手结汇作用,在内部统计
报表中,尚未单列侨汇项目,故也无具体侨汇数字可查。1960年,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建立
“外币分账”,开始直接办理侨汇原币结算业务。196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争取侨汇
的紧急指示》,黑龙江省实行侨汇优待办法,统一印发“侨汇供应证”。直到1970年,时辖黑
河地区的呼玛县的侨汇解付及有关侨汇优待政策的落实情况,均由黑河地区及人民银行支行统
一管理。大兴安岭林区全面开发建设以后,直至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
机构一直未开办过侨汇解付等管理业务,这期间,侨汇取兑都要到中国银行齐齐哈尔分行办理。
1990年,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分行成立后,开办境内居民外汇存款业务,此时侨汇开始失去
原有作用。1991年,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
暂行办法规定,自12月1日起, 居民手持外汇和居民因私用汇可以参加调剂,居民卖出外汇数
额不限,亦不问来源;居民自已购买外汇(含出境旅游、留学)最高限额为200 美元。是年大
兴安岭地区外汇调剂代办处买入居民手持外汇300 美元。1992年,大兴安岭地区呈现赴俄罗斯
自费留学热,外汇调剂代办处积极调剂外汇资源,及时解决居民留学急需,卖出外汇3万美元。
1996年5月13日起, 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规定,去香港、澳门地
区可兑换限额500美元的等值外汇。是年,大兴安岭地区有24 人次,因探亲旅游、留学等原因,
向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购买限额内外汇41800美元。1997年8月15日起,个人限额提高到
1000美元,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及自费留学的可兑换2000美元。是
年,有23人购买限额内外汇39721 美元。1998年,随着开放范围不断扩大,大兴安岭地区出国
探亲、旅游、留学人数增加,有25人购买限额内外汇5万美元,有5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兴安
岭分局批准,购买限额外外汇20884美元。1999年,47人购买限额内外汇,金额89620美元;9
人购买限额外外汇,金额33348美元。2000年,购买限额内外汇人数达到96人,金额达到166620
美元;购买限额外外汇人数达到36人,金额达到161500美元。止2002年末,7 年间大兴安岭地
区居民有258 人持护照、出境证明、录取通知书直接到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购买限额内
外汇累计金额477850美元。53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兴安岭分局批准,购买限额外外汇251958
美元。
1996~2002年大兴安岭地区居民购买外汇情况表
表8-1-4 单位:美元
0000174;[/$$p]
外汇留成1955年,国家为调动地方出口创汇的积极性,开始实行出口贸易外汇收入与地方
分成办法,规定完成任务以内的外汇收入,地方分成2%; 超任务的部分,地方分成50%。1961
年以后,不分任务内外,按实收外汇地方分成6%。“文化大革命”期间,贸易外汇地方分成办
法被取消,地方需用外汇由国家每年下达一定数量的外汇额度,在额度内控制使用。中共十一
届三中全会前,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出口产品应得到的外汇包括分成部分统一由人民银行黑龙
江省分行和外贸部门结算,以人民币划回呼玛县财政账户。1979年,国家恢复贸易外汇留成办
法,范围限制在完成国家调拨任务和市场供应的前提下,属地方出口的中央部管商品和地方管
理的商品留成比例, 以上年外贸出口商品实际收购总数为基数,增长部分,中央部管按20%、
地方管按40%比例留成。是年起,国家为鼓励黄金生产,规定每交售一两(31.25克)黄金可分
得外汇134.18美元。止1985年,大兴安岭地区黄金产量连年递增,但交售黄金应得的外汇留成
均被黑龙江省黄金公司以1美元额度等于7.869元人民币的比价买去。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大
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负责外汇留成管理。是年,大兴安岭地区有21户企事业单位获得贸易外汇
留成28万元,有6户企业单位获得非贸易外汇留成69万元,其中,5户黄金生产企业获得外汇留
成41万元。1988年3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援建大兴安岭“5·6” 特大森林火灾灾区款,计提
额度1826万美元汇入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外汇额度账户。是年,全地区非贸易外汇留成额度账
面余额1869万美元,居黑龙江省各地、市非贸易外汇留成额度之首。止1993年,大兴安岭地区
外汇留成总额7769万元。其中,贸易外汇留成额度累计177 万美元、非贸易外汇留成累计7592
万美元(含黄金外汇留成859.7万美元)。1994年1月1日起, 按国家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取消外
汇留成和上缴制度,收购企、事业单位剩余的外汇留成额度。至12月26日,全地区26家企事业
单位330万美元外汇留成均先后在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兴安岭
分局外汇留成账户撤销。
1986~199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兴安岭分局外汇留成管理情况表
表8-1-5 单位:万美元
0000175;[/$$p]
因公出国用汇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到1986年,大兴安岭地区没有因公独立组团出国访问的
外事活动,即使有少数出国人员,也是作为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业部所组织的出
国访问团的随员,所需外汇由组团单位统一解决。1987年,大兴安岭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分局成
立,开始行使对辖内因公出国访问、考察、旅游、学习所需用的外汇进行审查和核销的管理职
能。外汇来源由各单位自有留成外汇额度内解决。不足部分,则由大兴安岭地区外汇额度内的
国家外汇解决。出国团组在申领外汇时,由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审查经黑龙江省或国家有关部委
同意组团出国的原始批件、有关部门的政审材料、出国人员名单及其出国护照、存有外汇的单
位同意支付外汇的函件、受访国邀请函或双方签约的合同协议以及出国团组在国外的活动日程
表。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在15天内持外汇核销单、进出海关报关单、全部外汇开支凭证、出
国期间完成相关任务的总结报告等,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用汇核销手续。逾期则每逾一日,处
以与原批外汇金额5‰的等值人民币罚款,所罚款额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是年4月,呼中林业局
局长刘宪章率领的4 人赴日本国考察团,是用大兴安岭外汇留成支付出国用汇的第一个团组,
共用外汇11106.35美元。是年,共有4 个出国团组20人,先后赴日本、德国、瑞典、西班牙等
国家考察访问,累计支付留成外汇25万美元,人均用汇1.25万美元。1988年,大兴安岭地区因
公出国组团9个,出访人员43人,累计支付留成外汇6万美元,支付国家外汇10万美元。1993年
3 月,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因公出境人员用汇核销管理办法》规定,出国人员回国结汇由供
汇单位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标准核销。是年大兴安岭地区因公出国组团25个,出访94人,支付
留成外汇14万美元,人均用外汇1489美元。止1993年,大兴安岭地区共组团93 个,380人次随
团出访。累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兴安岭分局审批同意的用于因公出国使用留成外汇53万美元,
使用大兴安岭地区额度内的国家外汇10万美元。
1994年起,按国家新的外汇管理规定,因公组团出国所需外汇,直接到中国银行大兴安岭
地区分行按外汇牌价购汇,大兴安岭地区外汇管理分局负责事后监督检查。是年起至2002年的
9年间,大兴安岭地区因公出国组团45个,158人次先后出访日本、德国、瑞典、俄罗斯、美国、
韩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累计向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购汇8.83万美元。期间,国家
外汇管理局大兴安岭地区分局先后进行过5次检查,均未发现违规问题。
1987~2002年大兴安岭地区因公出国用汇情况表
表8-1-6 单位(金额):万美元
0000176;[/$$p]
1987~2002年大兴安岭地区因公出国用汇情况表(续表)
表8-1-6 单位(金额):万美元
0000177;[/$$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