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外债 1991年7月,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同意大兴安岭地区邮电局改变通信设施陈旧落后的报告,
拟进口法国阿尔卡特公司制造的EIOB—Ⅲ 型数字程控交换机。 所需资金由中国建设银行黑龙
江省分行以转贷款方式,借入法国政府混合贷款1176万法郎(按当时外汇价格,折合210.72万
美元),其中法国国库贷款560万法郎,买方信贷525万法郎,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匹配贷款
91万法郎。协议规定,贷款期30年,利率2%,宽限期为11.5年,期间由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逐
年代还规定的本金,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代为付息。是年起至199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
江省分局对这笔外债进行监测统计。1993年,大兴安岭地区邮电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兴安岭
分局申请调入外汇额度,以现汇直接还本付息。经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
省分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同意,转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兴安岭分局监测、统计
实施情况。按协议规定,是年4月,第一次还本付息11万美元,9月还本付息10万美元。1994年,
按新的外汇管理结售汇制度规定,大兴安岭地区邮电局通过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分行购买13万美
元用于还本付息。1995年起,由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为其还本付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兴安岭
分局结束了对这笔外债的统计、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