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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发行库

第一节 发行库



   

  发行库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办事处成立后,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发行分库黑河中心
支库在呼玛县设立直辖保管点。1956年设立县支库,这是今大兴安岭地区域内第一个县级人民
币发行支库。1965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成立,同时设立黑龙江省发行分
库大兴安岭发行支库。在行政、人事管理上受省发行分库和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双
重领导,支库主任由特区支行行长兼任;在业务上则由省分库负责对大兴安岭特区各项建设所
需款项的调拨。是年6月5日,由黑龙江省发行分库调入大兴安岭发行支库的第一笔各券种人民
币500万元安全入库;6月12日,调出的第一笔各券种人民币12万元。是年,黑龙江省发行分库
调入大兴安岭支库人民币1280万元。1966年,先后分3笔调入各券种人民币2500 万元。自发行
支库建立至1969年末,省发行分库先后向大兴安岭发行支库调拨各券种人民币8196万元。

  1970年,国务院进行区划调整,将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所辖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
达斡尔族自治旗和黑龙江省黑河地区所辖呼玛县划归大兴安岭地区。“两旗一县”的发行支库
同时归辖大兴安岭支库。是年5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批准,大兴安岭发行支库升
格为黑龙江省发行分库大兴安岭中心支库。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
斡尔族自治旗发行支库随行政区划变更,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呼尔贝尔盟中心支库管辖。

  1980年6月11日, 根据银行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大兴安岭发行中心支库改为大兴安岭发行
支库,库款调拨由黑龙江省发行分库直接办理。1982年11月1日起, 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又
将大兴安岭发行支库恢复为中心支库,承担辖内各县(区)级支行(办事处)人民币的调拨解
缴任务。

  1984年,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库库房在分设后的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办公
楼内,经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批准,中心支库安全保卫工作由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
行代管,同时也作为其业务库使用。

  1986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所辖的呼玛、塔河、漠河3个县支行,设立县
发行支库,归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库管辖,支库主任由所在县人民银行支行行长兼任。是年10
月,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新办公大楼交付使用,中心支库迁入新库房,结束了“两
行”分设后共用一库的历史。止2002年末,大兴安岭地区保持一个中心支库管辖3 个县支库的
人民币发行库格局。

  发行基金1952 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对东北区行各发行分库核定库存限额,分库在限额内
确定各保管库的限额。1956年,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设立发行支库,库存限额85万元。1957
年,第4季度库款130万元。1960年9 月,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下批各地、市中心支库最低发
行基金库存限额,其中,黑河地区中心支库为600万元,分配呼玛县支库80万元。1962年9月,
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发行库,除保留库存限额外,再多保留一部分现金,以保证旺季现金投放
需要。1965年6 月,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发行分库按上述要求,为保证大兴安岭林区开发会
战资金需要对支库下达拨解调拨令,分配支库库存限额1000万元。其后受“文化大革命”的干
扰,发行基金定额管理目标自行停止。期间,黑龙江省发行分库基本保证了人民币在大兴安岭
地区的流通需要。1978年8 月,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按年发行基金库存定额计算公式,
核定大兴安岭地区行发行基金定额为1300万元,其中包括410 万元的机动额度。是年,黑龙江
省发行分库实际给大兴安岭支库调拨2800万元。1982年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基金定额
管理办法》,从货币发行量逐年增加的实际需要出发,将大兴安岭地区的发行基金最低限额调
整到1800万元,其中600 万元为机动额度。是年,黑龙江省发行分库实际调拨给大兴安岭中心
支库3300万元。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流通的货币需要量越来越大,1984年,人民银行黑
龙江省分行将大兴安岭地区发行基金铺底定额调整到5000万元。1990年开始,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要求大兴安岭中心支库编制调拨发行基
金计划上报省分库,按核准计划调拨。是年,省分库调拨给大兴安岭中心支库发行基金160016
万元。1999年12月31日,非银行机构业务库撤销后,大兴安岭地区邮政储蓄、农村信用合作社、
城市信用合作社一律在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开立账户,统一在中心支库办理出
入库业务。2002年,大兴安岭中心支库发行基金为105404万元。

  大兴安岭向中心支库对所辖3县支库发行基金调拨实行分类掌握, 在旺季到来之前提前下
拨,一般情况下,原则规定每月拨1~2次,在投放集中月份可灵活掌握,适当增加调拨次数。
1986年至2002年,累计调拨6879181 万元。其中,向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发行支库累计调拨65
笔人民币各种券别总额1043021万元,年均调拨4笔总额61354 万元;向人民银行塔河县支行发
行支库累计调拨139笔人民币各种券别总额2899048万元,年均调拨8笔总额170532 万元;向人
民银行漠河县支行发行支库调拨116笔人民币各种券别总额2937112万元,年均调拨6笔总额172771
万元。

   1978~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发行库
   发行基金定额(计划)、调拨情况表

  表9-1-1 单位:万元

0000180;[/$$p]

   1978~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发行库
  发行基金定额(计划)、调拨情况表(续表)

  表9-1-1 单位:万元

0000181;[/$$p]

  1986~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发行库调拨发行基金情况表

  表9-1-2 单位:万元

0000182;[/$$p]

  安全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发行中心支库(支库)及所辖呼玛、塔河、
漠河3 县支库,把严格管理、安全防范、保证万无一失作为安全管理目标,坚持库主任可以变
动更替,但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一直连续,上一任移交下一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制
度》,发行库单列账目,独立核算,在发行库、业务库“两库”合一期间,坚持发行库款与业
务库款分别保管,决不混淆;选配库管人员时,坚持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双达标,缺一不可;
库房和库款出入坚持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临柜、双人押运制度;坚持库房配备两把不同
钥匙的门锁,并配正副钥匙各一套,正钥匙由两名库管员分别掌握,副钥匙密封加盖印章后交
发行库主任妥善保存,不发生特殊情况,不得动用;坚持中心支库配备专职检查员,不定期地
对所辖专库进行检查监督,对防火、防爆、防潮、防霉变、防虫蛀、防鼠咬等各方面的规章制
度的落实情况一一作检查记录,及时提出整改措施。1986年至2002年,大兴安岭中心支库对呼
玛、塔河、漠河3县支库共派出108人次,进行了36次检查,提出整改意见268条,都及时整改。
中心支库和各县支库自设立之日起,从未发生任何事故和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