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业务库
第二节 业务库
业务库设立1965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成立时,业务库和发行支库合用
一库,发行基金占用里库,为日常收付而准备的现金存放外库,严格分开管理。是年,松岭、
新林、塔河3个办事处设立的同时,设立业务库。1968 年,加格达奇区林海人民公社建立农村
信用合作社设立业务库。1970年,国务院调整行政区划,撤销大兴安岭特区,设立黑龙江省大
兴安岭地区,将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和黑龙江省呼玛县划归
大兴安岭地区管辖。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全辖业务库从上年6个增加到12个。1973
年至1978年6年间,业务库数量一直保持1 7个。1979年,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
治旗重新划归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业务库减少到12个。
1986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在全辖内开办现金出纳业务,设立8 个业务
库;新成立的加格达奇区城市信用社设立业务库1 个。是年,大兴安岭地区银行、非银行金融
机构有业务库24个。1990年以后,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加格达奇支行及
塔河县、漠河县、呼玛县城市信用合作社相继设立业务库。1999年有业务库39个。是年12月31
日,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撤销了最后一个业务库。2000年、2001年进行相应的
撤并、调整,止2002年末,大兴安岭地区商业银行机构有业务库24个,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
有业务库8个。
1965~2002年大兴安岭地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库设立情况表
表9-1-3 单位:个
0000183;[/$$p]
1965~2002年大兴安岭地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库设立情况表(续表)
表9-1-3 单位:个
0000184;[/$$p]
库存限额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设立业务库后,坚持对库存限额实行严格管
理。1965年至1970年,黑龙江省分行核定大兴安岭特区支行业务库年库存限额480 万元。“文
化大革命”开始后,业务库库存限额被批判为“条条框框”,一度放松管理。1971年至1975年,
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重新核批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业务库年库存限额为560 万元。1976年
至1978年,年库存限额均为640万元。1979年将年库存限额调整为840万元。1981年年库存限额
首次突破1000万元,为1100万元。1982年增加到1250万元。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专业银行业务库库存限额由专业银行确定,报同级发行中心支
库备案。是年,大兴安岭会区业务库库存限额兑额突破2000万元,为2230万元。其中中国人民
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8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2000万元;大兴安岭地区农村
信用合作社150万元。
1986年,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办理现金业务,核定其库存限额500万元。1987
年,大兴地区先后成立城市信用合作社核定业务库存限额150万元。1991年,中国银行大兴安
岭支行成立,核定业务库存限额150万元。1993年,大兴安岭地区业务库存限额突破4000万元,
为4080万元。
1994年初,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根据金融体制改革决定,加强对各专业银行单位现金业
务的监管,要求在每年第一季度前上报《核定现金业务库库存情况表》。是年,大兴安岭地区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库库存限额总额为4630万元。
1996年,中国农业银行加格达奇支行成立,核定其业务库存限额150万元。
2000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不再设业务库,撤销原核定的年80万元库
存限额。2002年,全区商业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机构业务库年库存限额4800万元,其中,中国工
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为25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加格达奇支行为150 万元、中国银行大兴安岭
地区分行为15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为1580万元;农村信用合作社为220万元、
城市信用合作社为200 万元。业务库安全保卫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一样管理,对防范措施经
常检查监督,保证库款安全运转。
1965~2002年大兴安岭地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库年库存限额情况表
表9-1-4 单位:万元
0000185;[/$$p]
1965~2002年大兴安岭地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库年库存限额情况表(续表)
表9-1-4 单位:万元
0000186;[/$$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