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现金管理
第三节 现金管理
管理单位与限额1965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成立,按照人民银行黑龙
江省分行《现金管理办法》,对修建林区铁路的铁道兵部队和筹建中的森工企业、机关、团体
一一开立账户,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规定开户单位超限额现金必须送存银行。外出采购,除携
带差旅费外,其它所需款项一律通过银行汇兑;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一律通过银行结
算,不准使用现金。1966年底,对大兴安岭会战区内的160个单位核定现金库存限额,总计480
万元。“文化大革命”中,现金管理工作有所放松。1977 年, 按照新的《现金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草案)》实施现金管理,重申了以往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根据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改进现
金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单位间零星采购、跨地区购销往来、集市采购等携带的现金额度
有所放宽。
1984年起,各专业银行开始行使现金管理职能并进一步放宽现金管理范围。工商银行大兴
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和大兴安岭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现金管
理新规定,对在系统辖内开立账户的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所有制企
事业单位(包括农村社队和社队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一律实行现金管理;对个体户、专业户、
承包户不实行现金管理,但对各开户单位与个体户、专业户、承包户间发生的经济往来,经银
行审查,进行核算监督;对工资、奖金、津贴、农村分配款、抚恤金、助学金、离退休金、差
旅费等照支现金;对经济改革中所发生的承包分成款、各种劳务报酬以及个人、社队到贸易市
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所需支付的货款等,允许使用现金;对直接办理购销业务的供销社、
粮店、收购站、商店、邮电局、医院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的单位,经同意后,允许在规定范围和
额度内从收入现金中坐支;对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采购生产和市场急需商品的,经
银行审查同意后,允许支取现金随身携带。止是年末,大兴安岭地区有1383个现金管理单位,
合计限额总金额为23249万元。
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管理845个单位、限额合计14565万元;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管理533个,限额合计8664万元;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5个单位,
限额合计20万元。1986年,加格达奇区城市信用社成立,管理5个单位现金限额合计20 万元。
1988年9月12 日,国务院颁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在全区实行支取现金许可证
制度,规定开户单位只许在一个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现金结算户,凭统一签发的支取现
金许可证支取现金,办理现金结算业务。1991 年2 月, 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开业,管
理56个单位,现金限额总计11200万元。1995年1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要求
辖内各专业银行机构实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批制度,规定每笔支取现金10万元以上的必须由现金
管理科(股)批准;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副行长(主任)批准;各开户行必须建立大额现金支
出登记台账;对每年超过50万元,每个单位季累计超过20万元的非工资性大额提现必须报当地
人民银行备案,开户单位要求转移支现账户,必须报当地人民银行批准。1999年5 月,中国农
业银行加格达奇支行开业,管理86个单位,现金限额总计1亿元。2002 年末,全地区在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户单位4185个,核定现金库存总限额为72370 万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大
兴安岭分行管理1745个单位,现金限额合计21375万元;中国农业银行加格达奇支行管理146个
单位,现金限额合计11000万元;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管理385个单位,现金限额合计14450
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管理1809个单位,现金限额合计24845 万元;农村和城
市信用合作社各管理50个单位,现金限额分别为500万元和200万元。
1984~2002年大兴安岭地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现金管理单位与限额情况表
表9-1-5 限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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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成立之初,就对大兴安岭林区会战指挥部所属的
各企、事业机关财务出纳人员进行现金管理业务知识培训,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要求
日现金收入额够500元的,必须到银行交一次款;日现金收入不足500 元的,每3天必须向银行
交一次款。“文化大革命”期间,把合理的规章制度当成“管、卡、压”进行批判,现金管理
制度的执行和检查流于形式,库存超限额、坐支销货款、套取现金等现象时有发生。1977年11
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在全省范围开展现金管理大检查的要求。大兴安岭地区中
心支行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国务院重新颁发的《现金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
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责成各支行(办事处)领导带队深入现金管理单位进行普遍
检查。11月20日至30日,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行长孙克祥、副行长柳润华分别带领检查组重
点抽查呼玛、塔河、漠河、加格达奇、松岭、新林、呼中等县区。这是大兴安岭地区第一次现
金管理大检查。在这次检查中,发现各所辖现金管理单位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超限额现金、坐支
销货款、套取现金、“白条子”顶库存、账外小金库、携巨款采购等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现象。
检查结束后,及时向中共大兴安岭地委、行署(林业管理局)作专题汇报,将情况通报全区。
自此之后,将一月一检查、一季一总结,年终重点抽查作为例行制度固定下来。
1988年国务院颁发新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后,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采
取独立检查和组织联合检查两种方法强化对现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是年11 月至翌年1月,组
织45人,历时3个月,对2318个现金管理单位中的2013 个单位进行了现金库存检查,其中检查
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管理单位900个,占总户数的97.3%;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管理单
位1113个,占总户数的81.5%。查出173个管理单位坐支现金115.7 万元;55个管理单位套取现
金45.1万元;30个管理单位用“白条子”顶库存,金额8.97万元,累计违规金额169.77万元。
对大多数违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11个管理单位分别处以罚金共6034元。1989年
10月7日至11月7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开展现金联合大检查的要求,人民银行大
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牵头,会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抽调132人组成47
个检查组,对2608个现金管理单位进行抽样检查,共检查1098个管理单位,有30个管理单位超
库存限额现金总额60243元;有11个管理单位坐支现金45570元;有5个管理单位套取现金38250
元,累计违规金额144063元。对其中情节较严重的7个现金管理单位处以罚款3850 元。止2002
年末,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进行全区范围内的现金管理直接检查和联合检查8
次,共抽调人员192名。累计查出坐支、套取现金、“白条”顶库、超库存等违规金额16842.87
万元。除通报批评外,累计处以罚款近103.5万元。
1988~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现金管理检查情况表
表9-1-6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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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现金管理检查情况表(续表)
表9-1-6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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