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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资基金管理

第四节 工资基金管理



  

  1960年4月,按《黑龙江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银行机构对企事业单位的
工资支付进行监督。1964年,参加大兴安岭林区会战人员的工资总额由林业部根据国家计委批
准的建设计划下达。是年,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实施支付监督林业部核定的大兴安
岭林业管理局当年工资总额为486.6万元。是年12月9日启用“大兴安岭林区会战指挥部工资基
金专用章”。1965年下半年起,简化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变分项管理为总额控制。1972年,按
照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银行按劳动工资政策、
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建立工资基金管理簿、卡;按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支付工
资;职工和工资增减变化,凭有关证件调整基数,按调整后的基数监督执行。是年5 月,中国
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会同大兴安岭地区
人事、劳动部门,对在全辖各支行(办事处)开立工资帐户的工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学
校的职工人数、工资指标逐一重新核实,发放黑龙江省统一印制的工资管理手册457 份,分别
建立工资管理底卡457张,其中,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建422张、建设银行大兴安岭
地区中心支行建35张。设立工资审核窗口,专门行使工资支付监督职责。是年,堵住冒领、套
取支付工资现象18起67万元。全年支付工资13356 万元,占核定后的大兴安岭地区工资总额的
85.7%。1974年,根据国家严格控制消费基金增长的要求, 银行对单位增减职工和工资总额凭
工资核增(减)单办理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增减手续。

  1977年起,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和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加强对全
区工资基金的监管,专门对国家工资基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规定单位按《工资手册》
如实登记上年末职工人数和实发工资额,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作为有效凭证。凡发放的各
项工资(包括内部扣款和转帐部分)都登入《工资手册》,并开具支票到银行支取现金。未经
银行同意,不准从收入现金和库存备用金中直接支付工资。经同意确须支付工资的,及时登入
《工资手册》,定期到银行办理手续。银行统一安排各单位发放工资日期,不经银行同意,不
得提前发放。支取工资额超过控制数而不超过基本工资总额时,由单位在《工资手册》中说明,
银行同意后付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资制度发生变化,工资基金管理相应调整。

  1980年起,按国家计委、经委、劳动部《关于试行〈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
的通知》 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关于银行监督支付计件工资的通知》要求,大兴安岭地区银
行机构从全区森工企业和基本建设施工企业普遍实行计件工资的实际出发,把对计件工资的支
付监督作为重点,根据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改进工资基金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对
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按季度将实行计件工资情况,包括企业和经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计件
工资制度等有关规定抄送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根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额度或批准的实
际执行额度监督支付。1981至1983年,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先后拒付企
业不合理计件工资16万元。这期间,根据全地区经济调整和改革的需要,把逐月控制职工人数、
监督工资支出改为按工资总额监督;将工资基金管理簿、卡改为工资总额登记簿、卡并简化登
记项目和内容;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实行工资基金监督;对松岭、新林、呼中、塔河、西
林吉、图强、阿木尔、十八站等8 户大型森工企业设立的奖金存款专户,监督支付。1984年,
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所辖各分支机构的工资监督业务交由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
区中心支行所辖相应分支机构办理。是年,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对422 个开户
单位监督支付工资总额18155万元;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对35 个开户单位
监督支付工资总额4804万元。

  1986年1月1日起,大兴安岭地区执行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将凡发给职工个
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资金来源,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
总额组成范围的,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
开户银行都在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 超过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指标部分, 银行不予支付。
1988年,全国出现的通货膨胀和消费基金增长过快的形势也波及大兴安岭地区。是年10月,人
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按照黑龙江省分行要求做出规定:凡在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城市
信用社开户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各类公司等,提取工资、奖金、补贴等
消费基金,一律维持在8月份(扣除防暑降温费)的水平上, 超过部分,银行不支付现金;对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性支出,凭有关文件,允许在8 月份的基础上增加。工商银行、建设
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及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按要求对工资、奖金、补贴等消费基金
进行严格审查,控制现金支出。

  1990年1 月起, 大兴安岭地区劳动部门统一发放新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各单位在领取
《手册》之后,必须到当地人民银行机构重新登记,受理登记机关根据登记单位原开户情况,
依据现金管理规定,指定一家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专业银行机构为其开户支付工资,一个单位
只能在一家银行办理工资支付,不持《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银行开工资的,银行拒付。1991
年,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第一年设立工资基金管理账户。是年,对23个开户单位监督支
付工资总额327万元。止1994年的5年间,大兴安岭地区受全国经济形势影响,木材销售市场疲
软,因“三角债”连年出现资金危困,各专业银行分支机构积极为企业清欠服务,将清回的资
金,优先用于保证职工工资支出。

  1995年1月1日起,根据劳动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
册〉制度的通知》要求,大兴安岭地区对所有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和其它所有制企业和
机关、事业及企业开办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实体,还有第三产业等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
手册》。是年,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3 家国有商业银行大兴安岭地区辖内机构
开立工资账户789个单位,工资总额为90206万元。1998年,国家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大兴安岭
地区工资基金总额突破10亿元,达到190530万元,比上年翻了一番还多。1999年,中国农业银
行加格达奇支行第一年设立工资基金管理账户。是年,开户单位27个,监督支付工资总额18万
元。

  2002年,大兴安岭地区森工企业推行产权制度改革,是年末,工资基金管理单位和总额大
幅度下降,工资基金管理单位737个,比上年减少85个,全年支出工资总额146167 万元,比上
年减少40185万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管理484个单位,比上年减少137 个,监
督支付工资总额138775万元,比上年减少41962万元;中国农业银行加格达奇支行管理127个单
位,比上年增加38个,监督支付工资总额470万元,比上年增加180万元;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
区分行管理93个单位,比上年增加8个,监督支付工资总额1543万元,比上年增加31 万元;中
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管理33 个单位,比上年增加6个,监督支付工资总额5379万元,
比上年增加1566万元。

   1984~2002年国有商业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支)行工资基金管理情况表

  表9-1-7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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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2002年国有商业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支)行工资基金管理情况表(续表)

  表9-1-7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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